票据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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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权利和责任-->论文专区:票据的权利和责任摘要: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关键词:票据,权利,责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两种:(一)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票据法对这项权利行使的期限、程序、场所等,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二)追素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二

2、次请求权,也称为偿还请求权。关于追索权行使的条件、程序及追索的金额等,票据法均有具体规定。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1、由出票行为而取得。出票行为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部分。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的同时,即取得票据权利。2、由背书行为而取得衍奚人经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受让人在接受票据白,同时即取得票据权利。3、依法律规定而取得。当发生税收、继承、公司或其他企业合并或分立等事实,一方可以从另一方取得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循的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循三

3、条原则:1、取得票据,必须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在法定条件下无偿取得票据的,如税收、继承、赠与等,虽也可取得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这是对无偿取得票据者所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限制。2、取得票据必须是善意的。《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受让的票据应当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的。《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

4、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一)票据权利的行使。它是指票据债权人(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付款以及行使追索权等。(二)票据权利的保全。它是指持票人按期提示票据或作成拒绝证明,以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其主要方式是提示承兑、付款和作成拒绝证明。票据权利的行使,常常同时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例如,依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又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三)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处所与时间。《票据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

5、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四、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可以因以下原因而消灭:(一)付款。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均归消灭。但是,被追索人对票据进行清偿,仅使持票人的权利消灭,被追索人因偿还票款而取得再追索权,票据权利仍来消灭。(二)时效。即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票据权利的消灭。(三)保全手续欠缺。持票人没有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或者没有按规定期限作成拒绝证明,即丧失追索权。五、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是指票据权利消灭时在法律上的

6、补救。(一)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无法通过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但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并未抛弃票据权利。为保护原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的三种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它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并请求其停止付款,付款人对失票人的请求作必要的审查后暂停支付票款的一种方法。《票据法》对之作了两点明确规定:一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二是挂失止付后3日内,失票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2、公示催告。它是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

7、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失票人持除权判决书即可重新行使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3、提起诉讼。即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提起诉讼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设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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