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遇阻“莫言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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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言“遇阻“莫言醉”文/陈志兴知识产权案例:以“莫言”之名抢注酒商标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张抗抗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在商标注册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他人在作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或笔名进行商标注册;甚至有些人恶意利用作家的知名度抢注相关商标,以牟取巨大商业利益,侵犯了作家的姓名权等相关权利。对此,张抗抗在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还举例指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的名字早在几年前就被注册为酒类商标“莫言醉”。对于张抗抗提到的“莫言醉”,此前媒体也进行过相关报道。2012年

2、10月12日,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在国内掀起“莫言热”的同时,人们发现,早在2005年11月18日,即有一侯姓自然人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醉”商标并于2008年9月21日成功获准注册,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据说,有酒企愿出价1000万元购买“莫言醉”酒商标。对此,莫言在接受采访时忍不住地说:“人名不经过我的同意就注册不太妥当。”2012年10月,在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莫言”这一名字更是被疯狂地申请注册为商标。2012年11月13日,自然人王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莫言”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2014年1月3

3、日,商标局以“莫言”商标与在先的“莫言醉”商标(即上文提到的侯姓自然人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莫言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4年1月16日,王某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王某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整体含义迥异,字形及读音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产生误认;其以“莫言”本身具有的特定含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合法合理行为,不易产生不良影响。2014年10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68746号决定。商标评审委

4、员会认为,引证商标“莫言醉”完整地包含了申请商标文字“莫言”,在呼叫、外观、含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商标局关于修改后《商标法》第30条(即“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适用,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2014年12月2日,王某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8746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

5、法庭。王某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字数上均存在差异。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莫言”二字,但二者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而且,引证商标不具备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可能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王某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8746号决定,并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2015年2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为汉字“莫言”,引证商标为汉字“莫言醉”,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中,且因“醉”在“酒”类商品上有特定含义,故“莫言醉

6、”易被认知为由“莫言”和“醉”构成的偏正结构词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鸡尾酒”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容易对商品产生误认。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为依据,而非商标权人对商标含义的解读。王某关于两商标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另外,引证商标是否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修改后《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无必然联系。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正确,故判决维持其作出的第68746号决定。法权聚焦:引证商标权利推定

7、有效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修改后《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通俗地讲,也就是“先到先得”。商标申请注册实务中,“先申请原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抢注”现象的泛滥。而且,在适用上述《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时,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引证商标),采取的是“权利推定有效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法院并不对其做实体上的审查。这样的话,在某些情形下,“已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实体上存在瑕疵,但只要没被宣告无效,其在法律上还能阻挡在后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时候,如果在后的商标申请也存在“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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