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市”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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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狱市”新探《史记》卷54《曹相国世家》记载,汉初,曹参原任齐国丞相,在中央政府的相国萧何去世后,他接任其职,“参去,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者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容也?吾是以先之’”。关于“狱市”的含义,陈直先生认为“狱市为齐国大市之名”[1]。李根蟠先生根据丰富史料,经考证后指出,“狱市”并非指齐国大市,“‘狱市’一般与‘市狱’通用,指‘狱’和‘市’二事”,“但有时似乎又是一个专名”,“作为不可分割的名词使用的‘狱市’,在汉代又的确是存在的。盖当时犯人行刑

2、和服役均在市中进行,故在市中划出特定地区,作为拘禁管理犯人的场所,称之为‘狱市”’[2]。李根蟠先生对于“狱市”非指齐国大市的考证,依据充分,分析深入,令人信服;而指出“狱市”有时是指“拘禁管理犯人的场所”,对于人们是颇具启发作用的。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就“狱市”的含义作进一步的探讨。笔者认为弄清“狱市”含义的关键,在于判明“狱”字的意思。《说文》:“狱,确也。从*[犬+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释名》:“狱,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对于“狱”释为“确”,著名训诂学家陆宗达曾经作过精辟阐述:“《召南.行露》:‘何以速我狱。’《毛传》

3、:‘狱,确也。’诗的语意是‘为什么跟我打官司(招我于狱)’。毛亨没有解释‘狱’是诉讼的地方,而用同音字‘确’来说明‘狱’的语源,也就是推索‘狱’字命名之由来。‘狱’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得名的。古代有‘治狱’、‘辩狱’,指审理诉讼作出判决的全部过程。由此可知‘狱’是旧时的‘大理院’,即今天的‘法院’,而不是‘监狱’、‘牢狱’。古代的牢狱叫‘鞠’,汉代有‘鞠城’(李尤有《鞠城铭》)那才是‘囹圄’、‘监牢’。”[3]从史籍来看,“狱”在汉代也可指为监狱,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王温舒传》载:“奸滑穷治,大抵尽靡烂狱中,行论无出者。”《

4、史记》卷122《酷吏列传·义纵传》载:“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以上之“狱”都是指牢狱。“狱”还可以作动词用,引申为坐牢。如《史记》卷110《匈奴列传》载:匈奴风俗,“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这里的“狱”即为坐牢的意思。不过,在史籍中“狱”确实有不少是作为“确”来使用的,例如,《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载:“贯高至,对狱,曰:‘独吾属为之,王实不知。’”这里的“狱”,即为审讯之意。“对狱”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出庭受审。再如《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载:“李蔡以丞相坐侵孝景园坝地,当下吏治,蔡亦自杀,不

5、对狱,国除。”这里的“狱”和前例是同一个意思,“不对狱”,即是不愿出庭受审。又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杜周传》载:“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会狱”即是会审,“狱”仍指审讯,亦即“确”。诚如李根蟠先生所指出,在史籍中“狱市”也多称为“市狱”。如果以“确”来解释“狱市”或“市狱”的“狱”字,则“狱市”或“市狱”的含义便可迎刃而解,——“狱市”或“市狱”,就是管理市场贸易活动、处理买卖纠纷、审理与市场贸易活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机构。这个机构和市场、贸易活动紧相联系

6、,它是建立于后者基础上的,但是它本身并不包括后者。李根蟠先生有一段阐述颇值得注意,他指出,魏晋南北朝时人都把“狱市”和“市狱”的“狱”理解为“刑狱”之狱,而不是理解为“市”的名称。例如:三国时魏国的王朗在《疏劝育民省刑》中说:“昔曹相国以狱市为寄,路温舒疾治狱之吏。夫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西晋刘槐奏言:“古之为狱必察五听,三槐九棘以求民情。虽明庶政,不敢折狱。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参去齐,以市狱为寄……”郭璞疏:“夫以区区之曹参,犹能遵盖公之一言,倚清靖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德音不忘,流咏于今。”

7、刘宋孝武帝诏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难,巧法深文,在季弥甚。故沿情察讼,鲁师致捷,市狱勿扰,汉史飞声。”南齐崔相思也说:“宪律之重,由来尚矣。故曹参去齐,唯以狱市为寄,余无所言”。以上数例所明确谈到的都是关于审讯执法的问题,而未提到市场贸易活动。但是他们又都列举曹参以“狱市”(或“市狱”)为寄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如果这里的“狱市”(或“市狱”)是包括了“狱”和“市”二事,那么,他们的阐述似就不应当仅仅谈审讯执法,而理当涉及市场本身的问题。而只要把“狱市”(或“市狱”)理解为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他们的阐述就很好理解了。谢承《后汉书

8、·周敞传》载:“吴郡周敞,师事京房。房为石显所谮,系狱市。”司马彪《续汉书》载:“世祖(光武帝刘秀——引者注)微时,系南鸣市,狱市吏以一笥饭与之。”李根蟠先生指出,这里的“狱市”,“显然不能把‘狱’和‘市’分开来理解”[4]。这无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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