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混合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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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的混合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的混合保护模式》-------版权法论文精修【摘要】本文介绍了当今世界所普遍采用的软件版权法保护模式,从法理方面分析了选择版权法保护的原因,代写硕士论文以及软件的发展对版权法的突破。介绍了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可能与实践。分析了版权法与专利法保护的各自利弊,设想了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另一条途径———版权法与专利法的混合保护模式。【关键词】思想———表达二分法; 专利法三性; 开放源代码(LINUX)计算机技术是由其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共同构成的,是以这两者的发展为其发展基础的。虽然,最初软件技术是在硬件技术发展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2、,但是随着软件技术迅速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技术在计算机技术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由此,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就成为了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正是这种软件技术的相对独立,才产生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实践需要有法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于是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软件保护立法建议。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前联邦德国的奥尔施来格和美国的加尔比提出的注册保护建议方案;1968年英国学者森汉提出的版权法保护建议方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混合了商业秘密、专利法、版权法、不正当竞争的混合方案;1984年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对我国建议暂行版权法保护;日本通产省建议制订新的法律—

3、——程序权法;1986年德国知识产权学家迪茨博士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邻接权的模式;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保护计算机软件中的数据的数据保护准则。(一)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版权法模式1.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保护的法理分析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总是在不断拓展人们的传统领域或是开辟新的领域,从而引发原有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新的社会关系的建立。这些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在变化,而且往往比法律要快,科学技术更是这样,它总是开拓新的领域,远远走在法律的前面。计算机的发明和技术的发展无形中把科学的领域扩大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学和技术的距离拉近了,使学者们注意到了将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

4、问题。这就需要在是否制订新的法律和适用现有法律中做出选择。在法律使用的选择中,立法者不可能在已有的法律中找到适当的法律来规范新的社会现象,所以,法律要满足社会需要就要本着一定的价值判断来选择法律适用,将新的社会现象纳入所选择的法律体系和保护的范围中去。在进行这种法律选择时,立法者要从其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出发,同时往往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掺入了利益集团的意志①。因此,在计算机软件初时的法律选择中,考虑到软件与一般的文字作品有相似的特点,同时也注意到了计算机软件在工业中的工具地位,它并不同于文学作品在于精神上的激励和文化传递的作用,而是要在计算机中解决一定的问题。这样就

5、可以选择版权法或是专利权法又或是制订其它专门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了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究其原因不过是法律选择看中了版权法保护的便利性,也就是版权法的自动生效原则。运用版权法保护,有利于满足软件商禁止软件复制的要求,比专利保护方便快捷。在这里,法律体系和客体法律性质相吻合的要求被实用主义的价值判断取代了,而促成这种取代的是在短期利益支持下的利益集团的要求及对现有法律资源的利用。2.从美国的司法实践看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保护的历史并非一帆风顺,仅从美国法律实践中就可窥其一斑。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修正草案,正式将计算机

6、软件的法律保护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由于美国在全球计算机产业的头号地位,美国的这一立法也影响了整个世界。通过1989年的NEC诉INTEL一案,确立了微程序也享有版权。但是,版权法的核心思想是“思想与表达相分离”的二分法,然而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菜单等等被计算机程序界称为程序的非文字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界又通过WHELAN诉JASLOW案、DIGITAL诉SOFTKLONE案、LOTUS诉PAPERBACK与STEPHENSON案确立了“接触加实质相似”原则。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1992年的PUIE

7、RASSOCIATIONINTERNATIONAL诉ALTAI案为标志,美国软件保护又逐步回归到版权法保护的范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对此案的审理中运用了一个新的原则———“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②。3.开放源代码LINUX系统的出现对版权法保护的挑战在20世纪的后十年里,开放源代码软件(LINUX)以其惊人的发展速度震惊了世界。LINUX系统的惊人的发展速度与其与众不同的开发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它的源代码公布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对程序进行修改和免费下载使用。其次,所有的用户都参与其系统的“调试”,指出漏洞,提出修改意见甚至可以做出自己的升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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