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例》疑义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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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服例》疑义辨正  一、凡大夫之妻於族亲以尊降,妾不得体君,不降。  这里的族亲,无论是指大夫自己的族亲,抑或是指大夫妻、妾娘家的族亲,这项条例皆无法成立。  首先,若此处的族亲二字指大夫的族亲,则妾不得体君,不降无法成立。根据《丧服》经文之意,大夫的妻子以尊降,即以尊降地位为士的夫之世叔父、庶子、昆弟、昆弟之子或嫁与士的姑姊妹女子子等人,而不降可以继承大夫之土地、爵位的嫡子、嫡妇、嫡孙等人,所以大夫之妻於族亲以尊降中的族亲特指地位为士的旁亲。大夫的妻子与大夫为一体,尊降地位为士的旁亲,经、传、注文辞皆备,此不赘言。然而,妾

2、降或不降君之旁亲,则有待考察。我们认为,大夫之妾与大夫之妻同样尊降身份为士的大夫的旁亲。根据如下:(一)服传言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那么妾作为君之党的一部分,也应按照大夫之妻的标准为夫之旁亲降服。(二)按《丧服》经、传、注,大夫为其庶子为士者降服大功,那么大夫之妻与大夫一体也为大夫夫的庶子降服大功,而《丧服》大功章经文明言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服大功,所以大夫之妻与大夫之妾皆为作为旁亲的夫(君)之庶子服大功,二者同等降服无疑。(三)又据《丧服》经、注文可知,大夫之妻为其在室女子子服大功,大夫之妻为女子子嫁於大夫者亦服大功,为女

3、子子适士者服小功,经又明言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亦服小功,可见大夫之妻与大夫之妾为女子子适士者同服小功亦无疑。所以,不但传文明言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且《丧服》经注文也证明了大夫之妾虽不体君,但同大夫之妻一样为身份是旁亲的君之庶子降一等服大功,所以,妾不得体君,不降其君之旁亲的说法不通。  其次,如若此处之族亲指大夫之妻或妾的本族之亲,则大夫之妻或妾降或不降其本族之旁亲,经传注俱无明言。《丧服》齐衰期章曰: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郑注于此处驳传,郑注曰: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欤?

4、《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是以,根据郑注,女子子出嫁为大夫之妻,虽地位高父母一等,仍不降其父母。至于大夫之妾,则并非是因为不体君才为父母服亲服,而是因为本就应服亲服,所以,按照郑注体君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另外,对于大夫之妻或妾降不降本亲中的旁亲,《仪礼》、《礼记》经传注文辞皆不备,后人虽有各种推致之说,终难成定论。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此项义例仍难以成立。  综上所说,无论是族亲指夫之族亲还是大夫之妻或妾的本亲,此项义例均难以贯通。  二、凡女子子未嫁者逆降旁亲及将出者,惟昆弟不逆降。  未出嫁

5、即降旁亲是郑玄于《丧服》经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两节经文后提出丧服义例,郑注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尔。后来贾公彦疏称之为逆降,后人概括为逆降旁亲。此处马融旧有句读断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郑注破马融旧读,将经文断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并发明义例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郑玄立此义例是说明女子子成人之后就要准备出嫁,为了不因服丧而耽误出嫁,可以对本亲中的旁亲和将出者降服一

6、等。此项义例虽有争议性,但根据此例诸节经文皆解释得通,后世礼学家亦多奉为圭臬。曹元弼基于郑玄的义例,进一步说昆弟不逆降,但我们认为,女子子未嫁者为也当为昆弟逆降。  首先,众昆弟皆符合郑注所讲的旁亲范畴。血缘关系可分两种,一种是直系亲属,另一种是旁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的是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亲属指的是相互之间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就是在血缘上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直系亲属强调了血脉关系在纵向上的直传,旁系亲属则强调了血脉关系在横向上的并列。郑玄所讲的旁亲便指的是旁系亲属。女子子相对于父母,两者之间是

7、直系亲属,众昆弟相对于父母也是正亲,但是女子子与众昆弟在血缘关系上同出于父母,二者之间属旁系亲属无疑。那么,从这个角度讲,众昆弟皆属于旁亲,符合郑玄降旁亲及将出者的范围。  其次,逆降与出降相对而言,同等而服,所不同的是,出降降本亲也降一些正亲,逆降只降旁亲,不降正亲。郑注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贾疏解释说:女子子十五以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以下旁亲也。贾疏所说逆降世父以下旁亲也指的是经文中的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这七人,并非说的是比世父更疏远的旁亲,这七人本服皆期,女子子成人

8、之后为其逆降一等服大功。因此,逆降本身即为女子出嫁而设,制定这项礼义的目的即为了使女子子成年及笄之后,不因服丧而耽误出嫁。出降旁亲是在出嫁之后为旁亲服丧降一等,而女子子成人未嫁即降旁亲与出嫁降旁亲的顺降相对而言,因此称之为逆降。女子子出嫁之后,仍然只是降旁亲一等,与逆降降旁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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