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之二十大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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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法》修改之二十大猜想《证券法》是我国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利益分配的经济法律。广泛的参与和高度的透明,使其在赢得社会普遍关注的同时,又使其每一个调整不可能不慎之又慎。1998年《证券法》的诞生即历经坎坷,从起草到表决通过,跨越七、八、九三届人大,历时六个春秋,易稿数十次,共经最高立法机关五次会议审议。有关方面争辩之激烈,协调认识的路程之漫长,涉及的高层领导决断之艰难,也是经济立法史上少见的。这已经充分预示着我国《证券法》的修改之路绝非坦途。《证券法》修正案原定2003年12月提交一审,后被延至2004年4月份,

2、而最新的信息表明,《证券法》修正案的一读,极可能在2004年5月~6月间进行,证券市场涉及范围最广、影响最为深刻的利益博弈,即将展开。现有的信息表明,这次法律修改行动,将以放松管制、强化信息披露和责任机制、推进市场化进程为导向。将“证券衍生品种”写入法律、解禁信用交易、删除禁止国企炒作股票的规定等都透出强烈的信号:市场运作将获更大的政策空间。与此同时,发行人和券商等中介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和连带责任、上市公司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首次导入证券法,骤然放大了市场约束。另外,上市公司临时公告的范围增大、协议转让信息披露

3、要求的迅速提升,都使得市场运作愈加透明。一个总体的判断是,《证券法》修改后,券商等中介机构将通过强化市场约束和责任机制,来换取更多的经营政策空间。一、“证券衍生品种”写入法律,做空机制的法律障碍最终消除[修改]增加证券品种,活跃市场交易,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导向之一。现行《证券法》第35条关于“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的规定,关闭了通过做空机制以规避市场风险的法律闸门。相关消息表明,此番《证券法》修改,有望删除这一规定,同时极可能将《证券法》第2条“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证券品种的概括性界定,替换为“及其衍生品种”

4、。[影响]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立法部门会一步到位地把以股指期货和股票期货为主的期货交易写入《证券法》。但可以期待的是,如果这次立法删除期货交易的禁令,并以“衍生品种”的表述将证券品种予以涵盖,就为以后证券期货交易的适时推出,埋下了伏笔。这样,市场单边的做多机制有望终止,做空机制的破土而出面临机遇,市场活跃程度得到提高。二、银行与保险资金入市渠道拓宽,分业经营篱笆渐趋松动[修改]金融混业的限制正在松动。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以后银行资金入市、乃至于银证混

5、业经营,留下了政策空间。此外,《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而其中就包括“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从目前情况看,保险资金入市已成定局,银监部门也正考虑制订银行对券商承销或并购项目贷款的审核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法》第6条关于“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就显得不合时宜。《证券法》修改后,

6、极可能删除“分业经营”,但仍保留“分业管理”。另外,《证券法》第130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也可能被代之以规定“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影响]在“规定了才能做”的金融监管正向清单模式下,删除“分业经营”,固然并不意味着混业经营的开始,但它无疑预示着银行和保险资金向证券市场渗透的法律障碍将逐步消解。从短期看,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经指日可待。另外,虽然短期内银行资金大规模入市并无可能,但从中长期看,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证券承销或并购项目贷款)进入证券市场已然可期。银行、证券和保

7、险之间资金融通渠道的愈发顺畅,对证券市场的资金面构成了有力的支撑。三、证券发行“审批制”一去不返,市场化导向迅速加剧[修改]《证券法》第10条规定,证券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1998年证券立法之所以在“核准”之外还保护“审批”字眼,是一种折衷的制度安排。而目前,我国目前证券发行正处于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阶段,保荐人制度的出台,就是一项有力的助推。在这种情况下修订《证券法》,删除“审批”字眼,势必在情理之中。[影响]随着股票发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保荐人制度的推行,证券

8、发行的市场化倾向将进一步增强。原来监管部门把关发行、扶优汰劣的职责,更多地落到中介机构的头上。可以预见,优质企业上市众多券商众星捧月、绩差企业“央求”券商保荐而券商仍踯躇再三的局面将会形成。四、“过错推定”加重发行人和券商责任,“连带责任”骤然放大市场约束[修改]《证券法》第18条规定,证券发行失败,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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