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而致平衡

不平衡而致平衡

ID:22373474

大小:67.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0-28

不平衡而致平衡  _第1页
不平衡而致平衡  _第2页
不平衡而致平衡  _第3页
不平衡而致平衡  _第4页
不平衡而致平衡  _第5页
资源描述:

《不平衡而致平衡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不平衡而致平衡[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也是一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不仅总则开宗明义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各章节具体条文处处体现了对劳动者关心和爱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设计相当具体和周全,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协商权、修改权;劳动者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知情权;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劳动者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订立权;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权等。在立法上向劳动者权益保护倾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撑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关键词]劳动合同权益保护制度设计利益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作为调整劳动合同关

2、系的法律,应当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指导和规范,以期平衡双方的利益,用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但纵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又是一部实实在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堪比妇女权益,未成年人权益,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几乎体现于每一条文中,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人文的关怀、制度的呵护、措施的周全构成了这部法律的特点。立法上取乎“故以不平为平者,其平不平也。”(《淮南子》卷十六说山训)即采取不平衡而致平衡的办法来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总则”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开宗明义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

3、总则都要论述立法依据、目的、原则,提出纲领性、指导性意见,在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宣布本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一条)。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本应一同保护,而本法只言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未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倾斜跃然纸上,开宗明义规定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但用人单位在现实条件下,毕竟有较大强势地位,劳动过程中权益被侵害的主要是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比较,显然处于弱势地位,立法之宗旨就在于平衡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因此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如果

4、有一天,劳动者成为强势,那是我们最愿看到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时就会写上“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协商权和修改权  已往用人单位总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劳动者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规章制度又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订的,相当于用人单位单方面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在规章制度中极其严格地规定劳动者要遵守和承担的各项义务,用人单位拿着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权利,甚至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恶制”害人的后果。本法抓住了问题实质,要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劳

5、动者有协商确定权。“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条二款),从规章制度源头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修改要求权。尽管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已通过讨论修订,但实施过程中是否合适,还有待于实践考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执行的条件以及理解的不同或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还不适合。为此,本法还赋予劳动者有权对实施过程中不适合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提出修改意见

6、,经过协商完善。“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四条三款)。  3.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义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劳动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这有利于劳动者在订合同之前及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选择是否同意被雇佣或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也便于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公开、透明,依规办事。“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违反总则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总则规定的情形:其一是规

7、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二是违反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实施过程中不适当的拒绝接受劳动者提出修改意见。没有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等。  2.承担法律责任。其一是行政责任:给予警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查意见,改正违法行为;其二是经济责任: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一)名册备查制度与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