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沙 县 城 镇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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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开管发[2011]43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单独供地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和不断壮大,规范非单独供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非单独供地项目(对于固定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开发区原则上不单独提供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包括承租园区自建厂房、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以及入驻工业地产商建设的孵化园(如妙盛国际企业孵化港等)内的项目。第二章项目准入条件第二条入驻的非单独供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承载食品、机电、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2、项目,支持引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轻纺、动漫等产业项目,鼓励高端研发机构、总部经济等类型项目入驻。第三条非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一)环境保护要求。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二级标准。(二)节能减排要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须低于2KG/万元,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须低于1.5KG/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须低于1.5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须低于15立方米/万元。(三)安全生产要求。项目一般不得涉及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辐射性、放射性等工艺及相关原材料。(四)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0元/平方

3、米。(五)项目投产后的年税收贡献不得低于300元/平方米。(六)项目公司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以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注册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般项目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创业型项目除外)。第四条研发中心、营运总部等非工业项目及其他不能在开发区注册成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特殊项目,须经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批准方可落户。入驻企业不能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和性质,不能擅自进行资产转让。第五条工业地产商建设的孵化园可以对外出售或者租赁厂房。产权可以进行分割、转让,并可以按揭。第三章项目入驻程序第六条由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非单独供地项目的招商、准入审批工作

4、。第七条入驻项目可与孵化园、闲置厂房企业直接洽谈具体入驻方式及条件,在双方正式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前,应提交《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入园申请表》报送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审批。第八条经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审批同意的项目须在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合同(该合同经开发区管委会内部会签后,由管委会主任授权招商合作局局长签订),并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依法处罚。第九条入驻孵化园或者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需在签订买卖(租赁)合同

5、前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质的项目公司,特殊情况的由投资方明确承诺并经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审批同意后,可延迟至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后、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前再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质的项目公司。第四章项目服务机制第十条项目正式准入后3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发送合同通报函至开发区各内设局室及驻区机构,统一纳入开发区管理服务体系范围。第十一条项目正式入驻后,由开发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服务手册》。由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协助办理或全程代办或直接审批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立项审批等手续,开发区其他部门负责协办或直接审批环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水、电

6、、通讯开户等审报批手续。审批材料提交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县、开发区出台最新的政策,则按新出台政策内容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附件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附件二: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入园申请表附件三: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投资合同范本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一: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开发区支持入驻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长沙

7、大河西先导区、县、开发区等促进工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有关文件的全部优惠政策。第一节税收奖励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一)环保项目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收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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