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姜建管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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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姜建管发〔2018〕33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对我区建筑工人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2018年4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印发-6-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建筑工人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2、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泰建发〔2018〕55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筑工人。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建筑工人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

3、务性工资。第四条-6-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第一

4、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区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工人身份信息、合同信息、考勤信息、工资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第六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6-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分包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

5、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并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完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建筑工人进行日常考勤记录。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建筑工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均

6、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第九条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因工地停电、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维修等特殊情况,由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施工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恢复后及时补录考勤信息并上报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十条-6-自2018年3月1日起,全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及主体未竣工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工程完工且工人退场后,总承包企业凭建设、

7、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加盖公章的完工证明,向区建管局申请后方可拆除考勤设备。第十二条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同时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考勤。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为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建筑工人代发工资的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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