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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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机构: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简版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适用于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决定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四)办理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质监局受理。(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六)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七)承诺时限:42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审批结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十)结果送达:邮寄送达或当场领取。(十一)咨询电话:023-68951856。(十二)投诉电话:023-89232789,023-68436524。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四、申请条件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五、禁止性要求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

4、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六、申请材料目录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原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交2份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3.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申明材料[原件一式二份和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二份];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

5、复印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才需提交);5.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各一份(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的才需提供);6.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原件一式二份);7.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原件一式二份)8.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9.原材料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10.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原件一式二份);11.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复印件一式二份);1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

6、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二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七、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单位向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区质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当天把申请材料电子件报评审中心。3.市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通过的,现场抽封样品待检,有整改项的,企业进行整改;实地核查不合格的,该许可终止。4.申请单位送抽封的样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检验报告送评审中心。5.审查组汇总申请、核查材料

7、,企业完成整改后将材料2份报评审中心(其中一份代送质监处),1份报区质监局。6.市评审中心汇总审核材料,将企业名单发区质监局。7.区质监局许可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将审查报告报市局监督处,送市局领导审批。8.市质监局代制作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9.市质监局将决定结果送达申请单位,办结。八、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29、30号(轻轨2号线平安站转806路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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