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学的角度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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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儒学的角度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纵观我国的历史,在众多学派之中儒学即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对我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有重大影响,是我们进一步认识法与道德关系的重要线索。一儒学创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针对社会上的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提出了仁者爱人,建立了以仁为中心,以复礼为目的儒家思想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其被当时混乱的混战的情势所不容,所以儒学在当时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直到荀子的出现,儒学在政治上的影响加深。荀子指出,法制要以伦理道德为依据,伦理道德要依靠法制才能收到效果。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体现出荀子认为礼与法是相通的,圣人积思虑,

2、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荀子认为,礼先于法出现,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1]说明荀子认为礼先于法产生,而法是礼发展的产物,主张用礼义来衡量各种法令制度。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就是说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为礼法。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逐渐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进行封建统治的思想支柱。其提出的刑者,德之辅也即德主刑辅,主张统治者遵循天道,以德礼教化为主,德刑并用,礼法结合。主张在坚持仁义德治的前提下,将刑罚作为辅助手段。所以在实施中要有主次之分,要有先后之分。他认为刑罚只能

3、作为辅助手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决不能滥用或单独使用。董仲舒提出的秋冬行刑和春秋决狱则是引礼入法将礼与法有机地融合为一体,推进引礼入法的进一步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准五服以制罪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结果。到了隋朝,隋朝继承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既重德也不轻刑,礼刑并用,提出了刑可助化,不可专行进步强化了德治是目的而法律只是一个辅助性的手段。唐代实行一准乎礼。唐律的制定除总体受礼的指导外,其他条文也几乎是直接的礼典的翻版,礼典直接入律。并且唐朝的量刑实行礼出而刑入,礼法互补但是仍然

4、是礼主行辅,引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明太祖朱元璋编纂《大明律》将八礼图与五刑图并列放于卷首,规定了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等多项体现礼治原则的条文。在礼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明刑弼教说,教化与惩罚相结合,使礼与刑共同服务于封建王朝的统治。清朝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制定《易》、《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足可以体现礼已经在当时根深蒂固。上述可知礼法合一的道德化法律千百年来存续于中国封建社会。古代中国的引礼入刑,把道德上的要求变为了法律上的义务,使得道德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即违反了道德就是违反了法律。由此可

5、以得出在过去的封建社会里礼与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而儒家的礼对法的影响是很大的。以礼治作为其基本主张的儒家,也有法律道德化的思想,并显示出我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特性。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为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为道德服务。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其形式上是法的而内容却是礼的。如果说,仁是儒家极力宣扬的一种自觉的道德意识的话,礼就是建立在仁之道德意识上的道德规范。[2]儒学通过一系列改变,使有关伦理与法律密切结合,从而使儒家伦理不断渗透进国家立法和司法之

6、中,导致中国古代礼法界限不清晰。二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灵魂,但到了近现代,起码在法典的字面上儒家思想已经销声匿迹了。但从民族心理方面来看,在我们的文化内涵里,儒家文化的作用并没有完全消失。它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仍然还留在在我们的头脑里,儒学对历史,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时间,不是短时间可以消磨掉的,而且它也有一定的积极的作用而且利于我们研究问题。儒学推崇道德但是它也不否定法律的做用,儒家强调礼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条件,而法则是推行礼的手段。它就是一个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过程。引礼入法萌发于夏商周,始于西汉,在魏晋时期得到发展,隋唐

7、时期成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制历程。《唐律疏议》就是一个重要标志,它的制定是把儒家思想法律化,把法律儒家化,使法律与儒家思想紧密的融合在了一起,进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了自己独一无二的特点。此后,其成为各代法律制定的蓝本。所以说法与道德的关系渊源已久,我们不可能抛开这层关系的历史而仅仅在某个时段探讨认识,而是要联系历史的看,千年的文化可以流传千年必有它的积极之处,而且它的广泛的影响力不肯能短时间就消除。所以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绝不能脱离整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用儒学思想看,整个礼法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义的,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是扬善

8、抑恶,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对明辨是非的要求降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用董仲舒时期的新儒学思想可以理解是德与刑的关系,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以礼入法、德主刑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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