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司法局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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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司法局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管理制度 (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以下简称学习考察培训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指经费在本局的全部人员及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的工作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及本局相关部门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第三条 本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申报。第四条外

2、出学习考察培训应遵循的原则。(一)工作确需原则。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应当坚持工作确需,对本地本局的工作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并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规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寻求相关资料等方式和途径获取的事项,不安排学习考察培训。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出境和其他学习考察培训活动9(二)灵活掌握原则。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专项学习考察培训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公平透明原则。外出考察、学习、交流次数和时间,同职级之间应大体上保持平衡,确保机会均等,公平透明。(四)工作优先原则。为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一般不安排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局领导在同一时间外出

3、。第五条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应具备的主要事由。(一)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要求我局派员参加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及相关交流活动;(二)部、省司法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或通知,直接要求我局安排有关干部参加的外出业务考察、学习、培训;(三)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我局工作的专项考察、学习、交流活动,且有必要参加的;(四)局党委研究安排的外出业务考察、学习、交流活动;(五)局长批准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交流活动。第六条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制订具体学习考察培训方案;(二)学习考察培训方案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连同《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

4、察培训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分管局领导审核;9(三)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的审批表,由申报单位或参加人员送局办公室进行相关费用的测算,报局长审批;(四)局办公室凭局长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办理有关外出手续。无《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单》的,办公室不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由本局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由申报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竞标实施、统一组织协商、统一费用结算。本局机关人员参加其他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由参加学习考察培训的人员提出申请,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实施。经批准由直属单位自行组织的学习考察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结算。第八条《绵

5、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应当详细载明参加人员,学习考察培训或交流主题,时间和路线,费用预算,行程安排等。第九条《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是学习考察培训相关费用报销的依据,并作为财务入账附件。参加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在学习考察培训期间确需发生其他费用的,应当事前报告局长批准,并在返回的29个工作日内,填写《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期间费用增加审批表》进行报批,连同《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作为报销凭证。未经批准,参加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全部费用只能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支付,超出批准部分费用不予报销,由学习考察

6、培训人员自理。第十条本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应当向本局政治部备案。第十一条 对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的要求。(一)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在外出前,必须填写《绵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审批表》,并按本制度第六条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外出;(二)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在外出期间,必须安排好相关工作,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三)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必须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在外出期间严肃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我局的良好形象。(四)对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惩处;(五)学习考察培训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行程和主题进行,严禁以学习、

7、考察、出差等为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或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参观等活动。禁止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威朋友观光旅游。9严禁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外出中途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路线和续假的,须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学习考察培训结束返回后,将改变路线或续假情况作书面说明,分别送局办公室和政治部备案,增加费用的,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司法行政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的管理。(一)局办公室应认真对外出学习考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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