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的比较论我国信托法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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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的比较论我国信托法的不摘要:中日信托法都是从英美法系整体移植而来,但二者在立法上存在着种种差异。本文通过对两国信托法在“信托”定义、信托公示效力、信托治理人制度、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受托人委托他人代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以及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等六个方面规定的不同及其产生的后果上的差异的比较,论证了我国信托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建议。关键词: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比较分析不足及改进和日本都是在本国缺乏信托制度沿革和传统的基础上,为适应、的需要,而从英美法系中整体移植了信托

2、法律制度,基本上保存了其整体的价值功能与法律构造。但一项外来制度能否在本国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和本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框架及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较好地融合起来,使其能切实符合本国实际。日本《信托法》实行已有近80年历史(1922——),实践证实是比较成功的。我国《信托法》刚刚开始实行,其效果如何尚待时间检验。但分析探讨中日信托制度立法上的差异,及其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信托这一新生制度的熟悉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一、关于“信托”的定义从信托产生、发展的历史和功能看,其最基本的含

3、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托财产的转移,主要是所有权的转移,也可能是其它处分,如在财产权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一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处分,这都是信托的最本质内涵。可以说,二者缺一则不成其为信托。因此,日本《信托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使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治理或处理。”这个定义完整、清楚地表现了信托的两个基本内涵。而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却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个定义中的关键之处

4、在于“委托”一词含义不明。一般来说,“委托”多用于行纪和代理关系中,即一方(行纪人或代理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纪关系中)或委托人(代理关系中)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无论是行纪还是代理,与信托都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均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所有权与利益不产生分离,都回属于委托人,而后者须有财产权的转移,而且所有权与利益发生分离,所有权回受托人所有,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词非但没有揭示信托的本质属性,而且混淆了信托与行纪、代理等法律关系的界限,是不的。我国大众对信托的概

5、念和性质的熟悉本就非常模糊,立法上更应该讲究用词的正确和明晰。也许,我国事考虑到信托财产“二元所有权”的特性,担心与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格格不进,而有意作出这样含混不清的规定。但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特性决定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架构很难将其完全包容。我们既然决定将其移植到国内,就应该按照它内在的法律属性清楚地定义它,从而将它同其它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在这方面,不妨可以鉴戒日本移植信托制度所采取的开放务实态度。三、信托治理人制度受益人应该自行维护其自身利益,这是信托法的一条基本准则。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受益人却

6、无法或难以行使这一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在公益信托,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众;2、信托契约仅规定了受益人的资格或条件,却未明确指明该受益人,或者规定受益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或条件,而受益人由于资格或条件的具备或丧失可能发生变更;3、在信托成立时,受益人尚不存在,例如以将来出生的子女或将要设立的法人为受益人;4、在信托人多而分散的情况下,受益人行使受益权存在诸多不便,而且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很多受益人可能怠于行使受益权。为了切实保护上述受益人的利益,通过立法设立信托治理人,代受益人治理受益权和信托利益

7、,就显得必要。日本《信托法》第八条规定:“受益者不特定或尚不存在时,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选任信托治理人……信托治理人,就信托事宜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前项受益者行使诉讼上或诉讼外行为的权限。”由此可见,信托治理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益人的权利,而为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前者包括以受托人违反治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或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请求法院撤销;后者包括受领信托收益,查阅、抄录、复印与信托事宜有关的记录、帐簿及

8、批准受托人的辞任等。可见,日本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是十分周全的。相比之下,我国信托法没有普遍设立信托治理人制度,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憾。从信托制度的主旨看,主要出发点就是谋求受益人的利益。但当受益人存在上述情形时,一方面其自身无法行使权利,又不另行规定他人代为行使,则其享有的受益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受托人不知向谁交付信托收益,还可能由于缺乏监视而怠于行使治理、处分权,从而造成受益人的进一步损失。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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