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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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68项) 序 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部门共同审批部门处理意见备注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原列为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29号)。省发改委无转为备案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四条;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2、17号)第三条;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省经信委无增列承接国发〔2014〕5号文件下放事项3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原列为 行政许可《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省经信委无转为一般管理事项原为“无线电行政审批”的子项4无线电“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原列为 行政许可《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省经信委无转为备案管理原为“无线电行政审批”的子项5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原列为 行政许可《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省经信委无转为备案管理原为“无线电行政审批”的子项6维修无线电发射设

3、备备案原列为 行政许可《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省经信委无转为备案管理原为“无线电行政审批”的子项7常见、多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省卫计委无部分下放。部分常见、多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审批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8设立造血干细胞移植医院审批原列为 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7项;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4、〕145号)。省卫计委无取消根据卫办医政发〔2010〕145号文件取消9护士执业注册许可行政许可《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省卫计委无部分下放。省级仅保留省属医院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其余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10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原列为 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项;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省教育厅无取消根据国发〔2014〕5号文件取消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

5、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6项。省教育厅无增列承接国发〔2014〕5号文件下放事项1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审批原列为 行政许可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第一款;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第七条。省科技厅无取消根据国发〔2013〕19号文件取消13军工产品存储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项。省公安厅无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6、 1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0项;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3项。省公安厅无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原名称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不含机械防盗锁及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审批”15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4项。省公安厅无下放至各边防检查站原目录中列为省边防总队的项目16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原列为 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7、》(国发〔2014〕5号)第12项。省财政厅无转为一般管理事项承接国发〔2014〕5号文件下放事项1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省人社厅无下放至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18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省人社厅无下放至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19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行政许可1.《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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