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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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虚开”    摘要: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但是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构成本条所涉之罪名是否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一直存有争议,文章试从正反两种观点论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涉之“虚开”罪名的主观故意内容的应有之意。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偷逃税款;犯罪构成;主观故意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7-137-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虚

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3、罚金。该法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但是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构成本条所涉之罪名是否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此也一直存有争议。  案情综述:2014年被告人严某某从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江苏句容某处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建设需要,严某某从多名个人建筑材料供应商处购买了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材料,供货时各材料供应商均没有能够提供材料发票,2015年年底被告人严某某从发包方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

4、程款时被告知,根据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要求: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材料费发票,用于冲抵建筑成本才能结算工程款,如果没有一定数额的材料费发票,会给建筑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所得税虚高。于是,被告人严某某通过被告人许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方式帮其虚开材料发票,后被告人许某某通过黄某某注册成立的南京鼎亦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泉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张,票面税率即为3%,价税合计万元,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其与该两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拿到许某某帮其虚开的5份价税合计数额为万元的材料

5、费发票后,提供给江苏正大置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了工程款。后黄某某成立的南京鼎亦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泉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查,遂案发,严某某归案。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有两种不同关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并且已经按照票面金额支付了开票费用,也就是相应数额的税款,因此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陈述如下:  一、从一般法理来看,支持第一种观点的

6、主要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文中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也没有要求本罪必须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从法理上来说,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曲解,对行为犯的误解。行为犯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实际上,行为犯与目的犯在一些犯罪中是包容的,即某罪既是行为犯,同时也是目的犯。如绑架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人质,即便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得逞,也已构成犯罪既遂。所以,单从刑

7、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就认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是错误的,是对法条的一种误解。  二、从犯罪的构成看,根据现在以张明楷教授为首的大部分学者所主张的犯罪二阶段理论来分析,要求先客观后主观,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相统一。首先,客观上要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要有“虚开”行为,主要包括:在没有实际发生货物购销或者没有真实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认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或者实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

8、者金额不实的发票;虽然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其次,主观有责性。若要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本罪显然不属于过失犯罪,故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至于目的和动机系主观心理因素,是目的犯所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在此本文不述。上述案件中,严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偷逃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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