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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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  国家工商局培训中心邀请我就这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问题作1个讲座,我很高兴与国家工商局系统的同志们以及其他关心公司法修订的各界人士1道就以上问题做些探讨。先谈谈我自己学习新公司法的体会,我也期望与大家形成交流与互动。   1、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标志公司的合法产生,标志投资者选择进入商业社会的期望的初步实现,以及社会、政府对新的商事主体的出现所给予的承认。公司设立,寄托了投资者的商业发展动机和表现他们根据自身条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也会体现立法机关包括政府对国家经济发展环境的整体评价和估量,在

2、效率、公平、政策资源分配、社会秩序、经济安全、国际发展状况比较等方面作出拿捏与裁量。从总体上看,93年公司法颁行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商业文明全面进步,虽然仍然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和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但是旧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方面的许多规定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对投资者制造了较多的不方便,市场准入的条件严苛,程序复杂难办,观念落后,过分关注安全而牺牲效率,在国有企业与私人资本之间故意设置不公平制度规则,这些都应当在新公司法中作出调整,事实上新公司法已经作了这种令人满意的安排。我从以下的方面展开分析:   (1)关于明确承认1人公司   1人公司问题长期困扰我们,既限制了

3、投资者的个人判断与选择,也对工商机关的管理活动造成某种困境,因为现实经济体系中实际上产生了名为两人或多人投资的公司,而实际就是1人投资的公司的情况,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法院的判处也比较困难。国外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已承认1人公司,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初也通过修订公司法予以承认,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早就存在1人公司。过去,我们主要受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社团理论的思想限制和对1人股东可能利用有限责任不正当操控公司损害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担心,没有予以承认,当然93年的公司法制定时的社会背景不是1人公司出现的时机。这些年来,理论界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讨论,这次立法修订中

4、各方意见比较1致,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非常开明,用“与时俱进”概括他们的态度是最适合不过的了。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是:1.1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前些年,由于存在全资子公司的概念的蔓延,造成1些地方允许法人设立1人公司而禁止自然人设立1人公司的情况偏差,这次明确了。2.1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比普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且应当按法定资本制的要求1次足额缴纳,为的是降低社会风险。3.为了防范社会风险,规定1个自然人只能设立1个1人公司(不能撒豆成兵),该自然人所设的1人公司不得再设1人公司(鸡生蛋、蛋生鸡)。4.

5、为了让与公司交易的人方便识别1人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法律规定1人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上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5.为了在最大可能性上确保公司对于其唯1股东拉开法律的距离,不使公司成为股东任意拿捏和玩弄的敛财工具,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每1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为了保障与1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1人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7.鉴于我国公司法首次允许设立1人公司,为稳妥起见,1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围,股份公司中不适用。新公

6、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公司则规定了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人为发起人。8.顺应公司法自身的逻辑体系,而不是谁轻谁重的问题,将1人公司1节放在国有独资公司的前面,更显科学和规范。   (2)关于公司资本的分期缴付问题   我国1993年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严格贯彻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要求投资者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将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金的由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如数缴纳,尔后公司才可以注册成立。这种情况与国际上较普遍性地推行的软化资本约束的趋势形成了较大的差距,有必要结合国情实际推行渐进的改革。这是困难的选择。此前,也有部分学者建议我国直接采用

7、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授权资本制,但是经过几轮讨论后,大家还是认为中国的社会诚信水准正在恢复性的构建过程中,采用授权资本制可能对这1努力造成负面影响,并且我们过去建立的1系列关涉公司资本的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甚至刑法上规定的抽逃资本罪等因为选择授权资本制将面临彻底的调整,不仅立法成本高企不下,而且局面可能相当复杂甚至会混乱,在公司中根据资本为核心因素搭建的治理体系也会产生动摇,甚至造成价值迷失和无所适从。但是,固守传统的法定资本制也已无必要,习惯上根据公司章程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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