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中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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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

2、式上的实现;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

3、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

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收入确认条件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

5、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6、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三、收入确认范围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可见,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

7、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上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或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滞纳金、代收款项、罚息等。增值税和消费税各自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也都规定了计税依据中包括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

8、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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