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若干法理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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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物权法若干法理学问题研究  前言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立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物权法不但有具体的物权制度,更有基本原则作为统领整个法典的灵魂。开展物权法理论研究有助于正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本文选取若干与司法实务相关的物权立法中的重大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作者独特的见解:包括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精神;物权法在结构上是一部以公法制度为

2、支撑的公私兼有的组合式立法,而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私法;要正确掌握物权法与其关联法的效力顺位的问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质性含义;物权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物权原因行为效力的独立性等。  一、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精神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精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虽只有八条,但其系物权法的灵魂,对整部物权法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故准确地掌握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精神是学好用好物权法的一个重大课题。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3、//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首先要正确理解物权法关于一方面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又宣示“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立法精神。应当认识到,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均直接源自我国宪法,但其并不是站在同一层面所进行的法律安排,而是各有侧重。其中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立法价值在于从宪政的角度体现公有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支柱的宪法精神;而宣示“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的权利”在于体现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也即一个反映的

4、是宪政和政权性质问题,一个体现的是市场与发展的问题。在事关国家政权支柱的问题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得动摇,否则就等于动摇了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事关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而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给予平等的一体保护,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的本质需求所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识到,在宪法层面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等于在市场领域中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同样,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宣示对所有主体给予平等保护,不等于在宪法层面上动摇了公有制在政权支柱方面的政治价值。所以,那种认为凡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

5、”的立法安排似乎就是给公有制企业赋予完全特殊化物权主体地位的认识,显然是一种对立法价值层面未能正确解析的产物。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物权法是一部以公法制度为支撑的公私兼有的组合式立法,而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私法。如果说合同法是民事主体自治性最强的法律,那么物权法就是自治性最弱的民事权利法,因为诸多物权制度需要以强有力的公法体系作为支撑。否则,物权保护的效果将会大大减弱。诸如不动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确权登记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行政许可制度;担保物权中的登记制度;权利质押中的行政管理制度;特许物权中的行

6、政许可制度等无不需要公法的支持和保护。故若要对物权法进行全面而充分的贯彻实施必须有一个巨大的公法体系作为后盾,否则物权法在现实法律生活中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最显著的一个例子就是,由于国务院对不动产登记的按件收费制度未能在物权法施行之日出台,致现实中登记部门仍按照不动产的评估值收费,使得物权法关于“按件”收费的登记制度等于事实上尚未生效。可见,单纯强调物权法的私法性而忽视其公法体系的认识是很不全面的。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

7、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再者要正确掌握物权法与其关联法的效力顺位的问题。本来,物权法第八条对这一效力顺位制度已有原则性规定,即“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这一立法安排的内涵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分别对待。即凡是与物权法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诸如,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同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性法律,其效力层级相同,但物权法是特别法。同理,在物权领域,物权法也是合同法的特别法。而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建筑法、矿业权

8、法等虽也均称法律,但其通过机关是人大常委会,在效力层级上应低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故这些相关法实际上处于相对下位法的地位,其中的物权制度凡不与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和基本原则抵触的,则可以继续有效。反之,则应当予以修订或不得继续作为合法依据。诸如原担保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设定为公司自身,但物权法规定了此类质押应由工商部门主管的新的登记制度。显然,以担保法为物权法的“特别法”为由而继续执行担保法制度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法物权法是上位法,故凡担保法制度已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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