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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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刘恒新副组长:涂志强成员:李安宁丁仕华姚海白艳胡东元柴小平农机安全监理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公共性、专业性、服务性,其根本目的是改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提高其驾驶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环境,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一、发展历程农机安全监理是伴随着农业机械化发展而诞生和发展的,也是

2、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不断地改革和完善的。已分别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动军和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力量。农机安全监理可分为两个时期:农机安全机务管理时期(1949~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30年,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农业机械为国家、集体所有和经营,农机安全生产也是面向国营和集体农机站,主要工作是机务安全管理。1955年8月26日,农业部印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暂行机务规程》,规定了拖拉机田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机具保养、修理、保管提出具体要求。1956年9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农林水利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拖拉机通过市区及效区主要公路的

3、规定》,明确北京地区所有的拖拉机及驾驶员必须经北京市农林水利局检验、考核,领取牌证后才能上路。针对性拖拉机移动性强作业范围广的特点,1978年4月15日,农林部印发《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机务管理规章》,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必须经县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田间驾驶证,取得田间驾驶证后,方可报考、领取公路(机动车)驾驶证;并规定机组要设安全员,公社农机站、大队农机队要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组织,公社农机管理站要有兼职安全检查员和监理员,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有专职安全监理员,安全检查、监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农机安全社会管理时期(1978~现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30年,农业机械

4、化发展突破了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适应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机制。为适应农业机械化化发展,农机安全管理从机务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安全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探索发展阶段(1979~1985年)。1983年4月30日,农牧渔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做好核发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做好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的管理,以及检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5、工作,以便减少或避免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规定9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还须按规定加盖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行驶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1984年4月12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明确各省(区、市)负责农机管理的农牧渔业(机械)厅、局为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主管

6、部门,下设农机监理专管机构,负责本省(区、市)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市(地区)、自治州、县各级均设置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农机监理专管机构和农机监理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在这一阶段,农机管理部门针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农机安全管理途径,加强了农机安全专管机构建设,确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地位。委托管理阶段(1986~2003年)。1986年10月,国务院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针对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特殊性,明确规定“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外

7、,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1992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4号政府令)。1996年1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轮式拖拉机》等13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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