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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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暂行规程(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统一操作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透明度,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第三条遵循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所有项目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

2、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二、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三、诚实信用原则。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8四、低价成交原则。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的成交供应商。第四条实施采购的前期准备一、落实采购计划。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过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各业务处。二、确定项目经办人。各业务处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预算确定具体经办人。采购预算在100万

3、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各一名。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明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实质性响应条款,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文件编制应按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格式在政府采购网上编制。如果采购项目为进口产品,应由采购人提供采购办的核准意见,否则不予执行。四、复核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经项目经办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技术审核处复核。技术审核处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复核暂行规范

4、》要求进行复核。经复核的谈判文件应按规定逐级审定。五、发布采购信息。竞争性谈判文件复核后,应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8要求,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项目经办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及时将公告全部下载存档。六、受理供应商报名。技术审核处负责受理供应商报名,报名受理人要准确把握报名要求,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受理供应商报名,任何人不得泄露供应商报名情况。供应商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报名受理人要及时与项目经办人沟通,说明报名情况。项目经办人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采取延长公告时间及延期谈判等措施并由采购人确认。如延长公告时间后仍不能满足谈判要求的,

5、项目经办人应及时针对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执行。七、评审专家抽取。谈判工作开始前两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填写《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网上抽取专家审批单》,提出专家类别和数量报办公室,大型或复杂项目应告知预计所需评审时间,在谈判开始前一天,由办公室负责到省政府采购办参与专家的抽取工作。专家抽取情况在谈判开始前应严格保密。第五条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一、财务人员和项目经办人应提前到达谈判现场,财务人员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项目经办人负责组织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签到并接收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按

6、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8二、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项目经办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执行。三、项目经办人应组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进行现场签到,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四、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合同监督处应派人现场监督,业务处负责人(处长或副处长)应全程参加谈判;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分管主任应进行现场监督;采购预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采购项目,主任应进行现场监督。五、

7、项目经办人应负责做好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具体评审事务由谈判小组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或影响。六、谈判工作程序(一)项目经办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并从专家中推举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二)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程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谈判、评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8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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