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ID:22555754

大小:112.5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10-30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_第1页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_第2页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_第3页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_第4页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

2、作情况纳入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各级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民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税务、—14—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区、街(镇)两级住房保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住房保障的事务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章申请购买条件第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14—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

4、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一)至(三)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第十条购买经济适

5、用住房后,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从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三章申请购买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4—(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

6、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

7、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14—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