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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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   一、案例事实概要      2009年2月,李甲与钱乙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能领取结婚证,结婚前李甲给付彩礼100000元。共同生活3年,未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分居,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钱乙返还彩礼,钱乙辩称此100000元是赠与,已经实际给付,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二、本案涉及的利益分析      ⒈本案诉的利益      本案双方争议之实质在于,彩礼100000元利益之归属。      ⒉支持各自利益的法律依据      ⑴支持李甲利

2、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法院应判准返还彩礼。      ⑵支持钱乙的法律依据。相当多的法官认为彩礼是否返还,主要看是索取还是赠与,或者进一步认为彩礼的给付是根据民间习俗,并非出于自愿,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并引用学者观点予以证实,诸如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因家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

3、种赠与  彩礼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   一、案例事实概要      2009年2月,李甲与钱乙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能领取结婚证,结婚前李甲给付彩礼100000元。共同生活3年,未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分居,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钱乙返还彩礼,钱乙辩称此100000元是赠与,已经实际给付,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二、本案涉及的利益分析      ⒈本案诉的利益      本案双方争议之实质在于,彩礼100000元利益之归属。      ⒉支持各自利益的法律依据      ⑴

4、支持李甲利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法院应判准返还彩礼。      ⑵支持钱乙的法律依据。相当多的法官认为彩礼是否返还,主要看是索取还是赠与,或者进一步认为彩礼的给付是根据民间习俗,并非出于自愿,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并引用学者观点予以证实,诸如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因家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

5、为目的的一种赠与等等,所附条件成就,则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婚约解除则按不当得利,返还彩礼。而本案李甲与钱乙已实际共同生活,所附条件成就,故不予返还。      三、本案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主张对立的根源在于法律未明文规定未领取结婚证,但已按农村习俗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前提下的婚约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因此,出现上述两种不同的解释。这无疑是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本文认为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的解释方法。      四、试对本案涉及的利益作利益衡量      ⒈保护李甲利益的法律后

6、果      保护李甲利益的法律后果:李甲直接获得彩礼100000元。      ⒉保护钱乙利益的法律后果      保护钱乙利益的法律后果:钱乙直接获得彩礼100000元。      ⒊本案利益衡量后的结果      本案如果仅仅保护一方的利益,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是不言而喻的。考虑到社会效果以及民法基本精神,即使存在两种解释可能,应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合理和妥当的衡量。本案中,双方分居的主要原因是性格差异,在责任分担上应同等,但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可适当减轻钱乙的责任,以返还35000元为宜。      五

7、、保护一方利益错误的根源      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地位而不是仅仅依风俗习惯胁迫或欺诈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财产,方可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可理解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其法律后果当然是视情形返还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基于婚约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债的关系,赠与行为完成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失,赠与方没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实体权利。上述两种情况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无争议

8、,但实践中有明显索取或赠与情节的情况较少见,通常是婚约当事人或其亲属参照当时当地风俗行情和自身情况,经过来回数次要约、反要约确定彩礼数额,形成合意,这种情况难以区分是索取还是赠与。对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何种财产关系,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财产关系,目前还无成文法加以调整,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者,司法不应当因立法空白就不加分析地将某一社会现象硬性归于某一既有法律制度调整,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处理这类纠纷时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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