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本质属性- 一种学说史上的考察

浅析法的本质属性- 一种学说史上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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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的本质属性:一种学说史上的考察一、引言  本质之谓,固然属于哲学的范畴。可以说,对它最早的追问源于哲学意义上。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本质是与现象相对应的,它是指事物内部的联系。表面上看来,最早时代的本质涵义,与马克思所指代的内容有很大的距离,但从广义上讲,两种不同时代的陈述方式也具有很大程度的类似性,即试图用某些被认为是在事物的经验表象之下起作用的观念或终极原则来解释事物性质的一种努力。依此种前提,法的本质无疑也是来自于法哲学上的一种形而上学式的探索。因此,虽然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或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但对它的回答却更像是对哲学问

2、题的探求,而且与法律是什么具有同质性。  这个问题的历史太久远了,从古希腊古罗马到21世纪的当下,都在为人所追问;它或许太过于复杂,不同国度的贤哲、不同时代的学者,都在争论着。而且,在中国的某些时期争论得相当激烈,至今似乎纷纭仍在。我想,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兴趣往往带有一种形而上学的倾向,有一种冒险的心理在里面。法的本质问题的提出多少也可以作为一种明证。这样的倾向与冒险,重要的似乎不是结果,而在于这一探求的过程。加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今天,此问题的解答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它让我们检讨历史上的不必要,审视当下的作为,看清今后前行的方向。笔

3、者不能不对此问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姿态详加考察。  二、西方各法学流派之认识  法谚有云:有社会,斯有法律。社会需要法律,法律故得以诞生;法律也维系着社会,社会因此迈向文明与进步。可以说,从法律的历史与社会起点至今,对它的思索与追问,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从未停止过。当下如同当初,对未来也不必心存疑问。在西方,从古希腊甚至更早的时代开始,生活于此一社会空间的人们就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多彩多姿的法律图卷,传达着对法律的思考。为此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等不同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  历史最为悠久的自然法学派

4、,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可以说,它形成于斯多葛学派,繁荣于古罗马时期。中世纪则在神学的笼罩之下,17、18世纪达到了其历史的顶峰,在二战之后又出现了复兴浪潮。斯多葛学派认为,正义的基础是宇宙中的理性,理性即为自然。法律乃是理性的产物。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因此,法律的本质内核即为永恒的理性,换句话说,理性主宰着法律,法律的当然要求是与理性相一致。这种法律观念相信,在现实的法律之上存在着高于法律的道德原则和正当信念。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法律的二元观,即认为世界上有两种法律

5、,一则属于现实的世界,一则存在于永恒不变的理性王国,世俗的法律不能违背理性的正当原则,否则即不是法律。这就是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论题。尽管此后的其他自然派法学家与此有相当的距离,但他们都坚持这种法律的二元观,诸如圣奥古斯丁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分类,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家的信仰中,我们仍可以看到这种坚持。也正是这种二元观为战后的纳粹审判提供了凭借,从而使自然法学派在经历了19世纪的沉寂之后,到战后得以复兴。  三、现实意义与结论  关于法的本质的解答,从久远的过去业已开始,其历史变迁已如前述。它也必然在今后继续为人们不断地思索

6、。这当然是知识的进程和社会发展经历的一部分。但当下的我们对此一论题应作怎样的理性审视呢?我们生活于当下的社会之中,伴随着同社会一同进化至今的法律制度一道,我们对法的本质的发掘,其目的和意义又是为何呢?第一,我们不是为了认识而去单纯做作哲学的思辨,乃是为了现实的社会理想。我们的认识只是达到我们理想的一种手段而已。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社会的维系当属首要,无此我们即不能生存,也为历史明证。我们向往幸福的生活,向往安全与自由,让我们的家庭和谐,社会安宁,人与人之间和平共处,一个社会和另一个社会之间保持友好,而不是向其相反的方向冲突和暴力努力

7、。我们在人类文明的历史也同样在法律前进的历史进程中,发现了这种向着安全与自由方向迈进的路径。相反的经历当然存在,但都有被文明的脚步抛下,也不可能左右历史的方向。同样,在今天,幸福的象征自由和安全依然为我们所追求。这就是宪政的理想,是法治的理想。于是,在笔者看来,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就有莫大的益处。第二,法制社会的生成,与此社会的法律意识密切关联,而在此基础之上所铸就的理性文化和法治精神乃是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前提。  正是建立于法律意识之上的法治精神的弥漫,法制社会才得以生成。而此种精神的铸就又如何能与对法律本质的认

8、识这个基础相分离呢?因此,从我们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考量诸多法的本质的理论,虽然坚持什么、提出什么理论乃是学者的自由,但为社会所需要的无疑是对法制社会的生成与持续有极大推动的认识,而不是将社会牵引至专制与野蛮的方向中去。所以对阶级意志论以及其他种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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