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礼让斑马线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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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礼让斑马线之争事件起因: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浅析礼让斑马线之争事件起因: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35岁的贝先生是浙江海盐人,法律专业毕业自己做生意。2015年1月31日,贝先生来嘉兴海宁办事,途经海宁市区西山路时却被当地交警拦下。交警告知贝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处以罚款100元并记三分的处罚。贝先生对这个结果当即表示了异议,并现场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他认为,事发路段车流量、人流量均较多,他无法确定监控中的所谓违纪车辆是他驾驶的,而

2、且即使车辆是他驾驶的,予以行政处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贝先生说,法条规定机动车让行人先行没错,但不能对法条做机械理解,机动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可以先行通过。如果认为人行道上只要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让行人先行,那行人只要走人行横道,岂不是根本不用顾及左右是否有车?而录像显示路段是一条交通繁忙的主干道,按交警理解,只要行人出现在人行横道上就必须停车让行的话,机动车基本就无法通行了贝先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他在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

3、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交警大队公开赔礼道歉。4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5月19日,该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了当地驾校学员及海宁志愿者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争议: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吗?  庭审当天,贝先生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他并没有请律师。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副大队长顾建飞、民警陆阳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贝先生直言,被处罚当天,他确实经过事发路段,但是通过监控等视频并不

4、能看清车牌,虽然车子的颜色和型号和他的车子一样,但是并不能就此确定这辆车是他驾驶的。为了明确这一点,法庭反复播放了交警大队提供的现场监控以及执法录像等四个视频。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银色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斑马线,而行人由南向北横穿斑马线,银色车辆通过时,行人站停,车辆通过后,行人继续往前走,但该监控视频并不能看清该车辆的车牌号码。对于这点,陆阳向法庭说明:由于当时是现场执法,交警在前方100米左右设置了执法区域,在人行横道上也有多名执法人员,在违法地点也有摄像记录。在发现原告交通违法后,即

5、通知前方拦截点的人员进行拦截,违法车辆一直在交警部门的视线中,因此可以确定违法车辆是由原告驾驶。陆阳还请法庭再次播放了执法录像的第1分31秒,贝先生在视频中亲口说了:他停下来了,我开了,他们认为,这已充分证明贝先生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庭审争议:行人停下,司机必须礼让吗?  贝先生表示,即使能够确定所谓违法车辆是由他驾驶,交警大队予以处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当时通过人行横道路口时,汽车采取了刹车缓冲的行为,做到了人行道前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道路上的情况瞬息万变,是行人停在那

6、里,主动避让我,所以我减速慢行通过人行道。贝先生认为《道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法条的关键词应放在正在通过和应当上,正在应当是连续性动作,而行人已经停下步子,车辆当然可以通过。而法条中的应当也并不是交警理解的必须的意思,因此本案不在处罚范围之内。行人停在那里,持续了两三秒,不是瞬间停步的,没有动作在行走,行人放弃了他优先通过的权利,所以我才慢速通过的,我刹车制动前,他已经停在那了,不是我逼停的。  道路交通行人和车辆行进本来就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行人在行走的时候,

7、车辆应该避让,但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也是可以先行通过的。在执法录像中,执法民警明确指出,即使行人主动避让,贝先生也必须停车让行。贝先生认为交警大队的执法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不利于交通的顺利通行。交警大队当庭指出贝先生对法条的理解有偏差。法律条文中有可以和应当两种规范,应当就是必须做,不光是这个法条,其他法条我们也是这么理解的。法条规定是停车让行,而非减速让行,光减速的话,作为行人是很难判断的。当行人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以保护好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此,

8、陆阳还出示了一个公安部的数据,即2013年至2014年,全国因未礼让斑马线行人导致交通事故共4907起,一共造成1145人死亡,死亡率达到23%。针对贝先生提到的有效通行考虑的问题,交警大队表示,在机动车道上,设置人行道,本身就是为了交通的有序进行,行人只能在规定的地段过马路,本身也是要受到不乱穿马路的约束,而为保障行人人身安全也是车辆的一种义务,所以车辆必须在遇人行横道有人通行时礼让行人,除非行人明确授意车辆先行。庭上,交警大队还当庭向贝先生表示感谢,感谢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这是社会成员法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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