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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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2年5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启动。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概括为注重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综合素质。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①理论思维主要指逻辑思维,其核心是逻辑推理和论证能力。想提高法科学生综合素质,首先得培养他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工具。然而,当下,

2、无论是法科学生还是从事法律实务的职业人员,从整体上看,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都不是太尽如人意。我们认为,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高校教学为依托,全面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有必要对法律逻辑教学进行改革。一、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逻辑作为一种分析方法,作为规范思维的工具性学科,在法律研习和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逻辑学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没有体现出作为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逻辑学课开设情况参次不齐。像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

3、政法大学等政法类大学不仅开法律逻辑学课,而且时间上比较久远,同时还拥有一批国内知名的、专门从事法律逻辑研究专业的教师;一些全国性综合性大学像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及地方性综合性大学像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法学院系开设法律逻辑学课且有逻辑学专业教师。但后来一批理工类大学也开始增设法学专业,但大多院系连逻辑学课都没有开,更无须说法律逻辑课,有的即使勉强开课也没有专业逻辑学教师,随意指定一位法学专业教师担任逻辑课教学,法学教师自己还得边教边学,教师教得不情愿,学生学得情况就可想而知。其次,法律逻辑教授内

4、容也各不相同。目前,大多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逻辑学遵循以普通逻辑基本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少数以现代逻辑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还有部分学校以普通逻辑为主要内容,部分章节涉及现代逻辑内容的学科体系。单从教材名称及体例结构看,大多数教材冠以法律逻辑或法律逻辑学教程,这类教材往往分两编,第一编为基础逻辑,是学生学习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就是普通逻辑或曰传统形式逻辑。普通逻辑一般在高校文科一些专业如文学、史学、哲学及行政管理等专业开设,称逻辑学。第二编为法律逻辑,内容不确定,即不统一。采用这种教材的,一学期课

5、上完了,有学生才意识到学的还是普通逻辑,好像没有学习法律逻辑。有部分法学院系直接开设法律逻辑案例教程,这类教材内容编排的内在逻辑是:涉及逻辑内容的主要章节一般先介绍逻辑基本理论和知识,再配以相关的、涉法的名人名案,最后会从逻辑视角给予分析。这类教材比前面介绍的法律逻辑学或法律逻辑学教程在涉法方面更为明显,主旨更突显,运用相关逻辑知识解决相关涉法案件,注重学生法律逻辑分析能力培养。再次,高校法学院系法律逻辑教学机制不相同。有法学院系把法律逻辑作为必修课,归为专业基础平台课,时间大多安排在大一第一学

6、期,每周两节课;有少数院系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每周四节课。有院系则把法律逻辑作为选修课,学与不学,由学生自己决定。有院系结合学生学习实际情况,适逢教学课程体系改革,逻辑学课安排上适当推后,安排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和同校其他专业,如文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及行政管理等相比,这些专业的逻辑学始终作为必修课,且每周至少三学时,法学院系法律逻辑学每周两学时显然偏少。本人所在学院法学专业学生逻辑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给教师以囫囵吞枣、生吞活剥的印象,更谈不上将逻辑与法律很好地融合,仅从学生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成绩上

7、看还可以,但在模拟法庭及辩论等活动和毕业论文创作中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在当下,即使法科出身的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好像也很一般,例如,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中的法律推理令国人哗然,广州许霆案差异悬殊的两次判决使人们对中国法官的推理能力表示质疑。然而,逻辑分析能力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日渐显现,逻辑学这门学科也被一些地方高院纳入到对法官审判技能培训内容之中。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所存问题原因分析其一,根本上源于法律逻辑学自身发展不完善。虽然法律逻辑学价值和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研究中得到认可,也被今日法律实践所证明,但

8、是法律逻辑应是研究涉法的特有逻辑,还是以逻辑的方法研究法律,到目前为止,依旧是法学家和逻辑学家分歧所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法律逻辑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什么,应该包括哪些部分,至今尚无定论。其最明显表现是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始终没有一本统一的法律逻辑学教材。这两个问题存在使得法律逻辑学没有获得像逻辑学其他分支那样的突破和发展。这也是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高校法学院系打着法律逻辑学旗号,实际讲授普通逻辑学内容的原因。当然,这也并非完全不妥,因为法律逻辑仍以普通逻辑为基础,二者是特殊与一般关系,基本原理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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