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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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狭义:1997.8.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8.27修订。广义:国家立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

2、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变更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普通合伙企业

3、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特殊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普通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设立程序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进行设立登记:申请——审核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

4、财产的性质共有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行使所有权。(共同管理和使用)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

5、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务:少数服从多数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3)分别执行(4)授权执行(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四、普通合伙企

6、业的事务执行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1)检查执行情况(2)审议报告(3)查阅帐簿(4)提出异议(5)撤销委托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竞业禁止义务(2)交易禁止义务(3)损害禁止义务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2、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

7、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3、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不足部分,各合伙人应当以其所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变更1、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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