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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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第1  一、问题缘起及从制度原理角度分析的重要性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从大的背景分析,这是因为,实行法治在中国社会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而在此过程中,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人们的心目中日显突出,相应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愈益迫切,对作为公权腐败之“冰山一角”的司法腐败尤显注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义不容辞地担负了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任务;另一方面,司法决策者为改善公众形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司法透明度,对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持开

3、放欢迎态度。法治、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和舆论监督等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推演,在当今中国已构成一道由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构成的特殊风景线。说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意味它们之间并不只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并不常是友好合作的伙伴,它们更是相互角力的对手,从而也存在相互抑制的负相关关系。如果说传媒和司法皆有自己正当作用的领域,那么从原理上说,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不受欢迎地侵入时,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在决策时的良好愿望就会显得空泛,制度规范层面的操作分析就成为必需。在这里,必须强调专家不可替代

4、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上避实就虚,把一些决策中基于常识、一时之需、想当然的愿望付诸于制度建设,那么制度建设就难上轨道。在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上,时下除了要注意决策的妥帖慎重、以及制度设计相对于决策的不可替代性外,还应该强调在一般制度原理上探讨和认识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不容否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活生生的,它往往发生于具体的个案之中,要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必须在具体事实情节上作出考量。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实践看,即使一般制度原理,也是经由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阐发而成。但是,中国的制度实践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法院的司法判决除了给具体的纠纷一个“权

5、威的”答案外,并不在判决理由、甚至在一般原理上作细致的说明。因此,尽管现实中以司法和传媒为两造的个案时有所见,但由此而生发出的制度原理上的探讨却不多见。制度设计应该立足于一般原理,而非一时一地具体个案中的是非得失。在谈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如果只是局限于所选择的一些“典型”个案作单向度的表达,那么在民众和决策者中激起的只能是义愤,是制度设计上的感情用事。二、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freepress)和公平审判(fairtrial),它包含了一个恒久性的问题,这就是新闻自由和公

6、平审判的关系问题。从当今中国的实践看,也许人们更习惯的是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提法,而对新闻自由则心存疑虑,对公平裁判的确切含义则体悟不深。因此,在从制度设计原理上深入探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之前,有必要首先分辨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之间,到底何者是更能揭示问题的表达。显然,如果人们在对等的意义上谈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意味着它们两者在满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上,具有相对独立、而非从属或重合的价值。如果我们把视野限于现实已展开的程度,那么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就传媒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

7、sion)、新闻自由还是舆论监督?就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公平审判还是独立审判?在我看来,最能表达传媒的内在价值的是表达自由,而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这种表达自由则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同时,最能表达司法的内在价值的是公平审判。对此,从民主宪政的意义上就能获得较好的说明。  在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上,表达自由属于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综合性的的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由此可以认为,尽管中国宪法中没

8、有关于表达自由的措词,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上述条文的规定之中,应属不容置疑。宪法所列举的这些自由和权利,在宽泛的意义上说可以用表达自由囊括无余(狭义的表达自由则可以认为是指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1]新闻自由虽然也未见诸于宪法文字,但它应该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确切地说,它由上述言论和出版自由、批评和建议权延伸而来,是后者借助于报刊媒体的实现。新闻自由的正当性和规定性,只有回归于表达自由或言论出版自由才能加以认识。  新闻自由以表达自由为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上文认为,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表达

9、自由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表达自由不是自言自语,也不是窃窃私语,而是保障公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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