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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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市府办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2004-03-01  【所属类别】其他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六盘水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目专业规划、城市设

2、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

3、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六盘水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城市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

4、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7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4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

5、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

6、密度不得大于60%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确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

7、,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度小于90度时,按山墙面

8、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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