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法律属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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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动自行车法律属性的思考1两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例引发的思考1.1案例1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正常行驶至一个没有安装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擦挂,致使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所作事故认定,王某在经过没有安装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不让右方来车先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刘某系机动车司机,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从而确定双方在事故屮承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接受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方式,继而做出裁判,当事人双方对责任划分均无异议。1.2案例2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范某驾驶一辆经过改

2、装,时速可以超过3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由于速度过快且刹车功能较差,撞倒了一名正在横过马路的老年人,致使老人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范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导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1.3司法裁判的困惑在相似的案件中,电动自行车或者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或者被视为机动车,结果的不确定性造成丫司法裁判的困惑。1.3.1界定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存在困难电动自行车早在2004年5/3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被划

3、归在非机动车之列,但是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在涉及到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案件屮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却往往做出不一致的认定。在早期的判决中,大多数的法院都直接引用2004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的规定,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并且以此为据来划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和行驶速度的巨大变化,一律把电动自行车认定为非机动车的判决结果却助长了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不良驾驶>』气。于是与电动自行车冇关的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并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往往正是电动自行车一方。这时如

4、果还是一味按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裁判案件,对机动车一方来说就显得有失公平。于是在这种情况T,法院

5、Aj部也开始产生分歧,部分法院坚持按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判,部分法院选择在诉讼中引入作为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再根据结论是否符合(GB17776M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来确认电动自行车究竞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各个法院的不同选择,在而对当前城市道路上90%以上的电动车都属于超速、超重,不符合(GB17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时,却都显得脱离了社会

6、现实。1.3.2不要求投保交强险,难以及时弥补受害者损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我国从2006年7月1口开始正式要求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在上道路行驶之前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交强险”。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会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及时赔付,极大的缓和丫双方的对立情绪。但是对于电动自行车法律却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而电动车驾驶人一般属于经济能力较差的群体,主要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及一般职工。电动车的价格往往只有一千多元,少的甚至几百元,但

7、是发生事故后的赔偿款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远远大于电动车的价格,也超出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当电动自行车一方是肇事者时,往往无力赔偿。受害荞一方因为无法预见到自己的损失能够得到预期赔偿,在整个诉讼过程屮往往处于十分激动的情绪之屮,使得整个诉讼始终处于一种高度紧张的对抗状态,使审判工作的推进相当得网难,难以促成调解、和解。1.3.3车辆性质的认定结果不同,导致法律责任的不同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中,依据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最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

8、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扪赔偿责任。综上,电动自行车自交通事故中国的责任有无

9、与大小,都与其是否是机动车有着密切的关系。2电动自行车事故的特点和主要原因闯红灯、超速行驶、抢占机动车道、随意变道、驾驶人群“低龄化”和“老年化”外,电动自行车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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