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税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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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税收与税法【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税收的职能,税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和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保护;掌握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及税法的类型。第一节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收的概念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人类的需求,人类的需求尽管复杂多样,但归根结底无外乎私人个别需求和社会公共需求。需求与供给相对应,有需求就有供给。与需求相对应社会产品和服务也相应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决定其不可能由市场提供,只能有政府提供。政府为了筹集提供公

2、共物品所需费用,必须筹集相应的资金,于是产生了税收。同时税收又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它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世界各国税收的起源和演进分析,税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统治机关—国家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财政范畴。因此,它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社会条件,即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二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度的产生。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综上,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的标准、对象

3、,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强制、无偿地征收所形成的分配关系。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任何国家、任何时期,不论其政治制度如何,履行公共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构成国家存在的客观基础。国家在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过程中,必然要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支撑。国家征税就是为了保证这种财力、物力需要的基本来源。2、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依据的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机构,它总是与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社会产品的分配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权力,或者是财产权

4、力,或者是政治权力。而国家一般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国家征税必须以政治权力为依据。3、税收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分配的是一般社会剩余产品。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剩余产品产生、存在且私有化的结果,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只能是在社会产品能够维持社会成员的个人生存需要有了富余之后才能得到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也只能是在社会成员的个人生存需要、单个群体的存在需要得到满足且有富余之后才能考虑。所以说,剩余产品是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和社会共同需要得到满足的唯一源泉。国家征税只能就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剩余产品的一部分进

5、行征收。如果国家对超出剩余产品范围的社会产品进行征税,就会伤及税本,影响以后的税收收入。4、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首先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国家通过税收这一分配范畴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强制地由社会成员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改变了各社会成员之间占有和使用社会剩余产品的比例,形成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和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其次税收是一种特殊分配。税收分配的依据不同于一般经济分配的依据,税收分配的主体—国家不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能凭借政治权利进行分配;同时税收分配所引起的是资金或物资的单向流动。

6、二、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与其他的财政收入相比较具有其特殊属性。概括起来,税收具有三个特征,又称“税收三性”:(一)无偿性无偿性又称非直接偿还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无偿性是税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税收区别于国债、规费、国有资产收益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于具体纳税人而言的,但从全社会角度而言,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公共利益的享受

7、者又是社会全体居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又具有整体的返还性。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受与享受者纳税的多少是没有联系的,即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偿还关系。(二)强制性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的分配。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就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税收制度和法令。每个国家为了征税,都制定一系列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是无偿性的要求。由于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财物的无偿占有,具有所有权多方面转移的特点,其征收必然使得税款缴纳者丧失一部分物质利益,所以没有

8、强制性,税收分配就不可能进行,税收分配关系就不复存在。税收的强制性不同于惩罚性,与凭借政治权利对各种违法行为采取的罚款、没收的分配形式有着严格的区别。虽然从强制性角度讲,罚没比税收具有更强的强制性色彩,但罚没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税收的征收是在承认课税对象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所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三)固定性固定性又称规范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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