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理程序》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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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業名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作業程序修訂日期:96/03/08第一條:依據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修訂。第二條:範圍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係指: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重要資產。該等資產

2、之取得與處分相關事務悉依本程序處理之。第三條:名詞定義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

3、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六、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八、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4、九、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第四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依核決權限表(如附表)簽核後,始得為之。但有價證券買賣之投資金額每筆超過參仟萬元(含)以上另須由財務部提出評估報告。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總額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相關條文辦理。子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之投資總額依子公司之章程辦理之。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各子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高於母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文件編號:GA07-E第8頁共8頁作業名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作業程

5、序修訂日期:96/03/08第五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程序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及處分,分由申請單位依實際需求狀況或原使用單位專案簽報說明原因,會有關單位經詢價、比價、議價後,應經董事長核准,參仟萬以上之重大資產並應經董事會通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個別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高於各公司淨值之百之四十。執行單位為:不動產暨其他各項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管理部、及相關權責單位。第五條之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6、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第六條:評估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向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7、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機構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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