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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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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不同定义:1、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 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 3、 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人所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 第一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 第二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 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 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 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商法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制定法。 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 惯例:在商业实践
2、中,被人们反复使用的、而不是由国家立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 国际性的法律 自治性的法律 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 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 市民法解决的问题:人格身份 财产权的归属 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人和商人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一个最古老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 万民法 万民法: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中国,企业是在工商局注册的。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一个特别强调人的身份的法律而言,第
3、一个最关心的是人格身份,第二个最关心的是财产归属,尤其是土地。 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 施米托夫认为:今天所谓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其最初的形态是中世纪的商法。 在15世纪之前,欧洲地区商人之间的纠纷是由行会来裁判的。 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 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而不是商人的自治法。 商法的民族化 法典:一个国家的立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称为法典的法律。 英国的商法认为:商
4、法最核心的部分是交易,而交易最核心的部分是买卖。 商人是商法的基石 《德国商法典》的基础:商人主义 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取的是商人主义原则 德国 私法的二元制包括 民法和商法 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商人、商行为、与商人或商行为相关的其他事项(商事登记,会计账簿)。 商行为的表达形态:意思表示的行为(法律行为)、非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服务于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的行为) 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商行为最典型的形态:交易、买卖。 典型意义上的保管:标的物→转移占有→交付给对
5、方 认定保管的最重要的依据是是否交付标的物。 银行开的保管箱业务其实是租用合同 个体户不是商人, 自动储物柜制度本身已经含有一种侵权、剥夺他人权利的内容。 惩罚性赔偿是社会公判 从商法的角度看,安置自动储物柜的行为虽无意思表示在其中,但它却是帮助或辅助超市营业的条件,所以是商行为 法院:由职业法官所组成的、行使国家裁判权的机关 立法、司法、仲裁都可以用court这个词来表达 法官(judge):判断者 裁判者 法国商事法官的任职条件:热心于裁判事业、参加培训、与商事法院签订合同商事规范与
6、民事规范的差异 我们今天把民法和商法看作是并行的两个概念。 德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之一: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之二:私法分为:私法的一般法(民法)和私法的特别法(商法) 私法的二元制结构 民法和商法在微观层面、规范层面上的实证法差异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一:商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在有偿性的判断是不同的 判断有偿和无偿的标准:是否给予对方某种代价或对价 赠予:无偿的给付别人一项财产或利益 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重大过失 在民事关系中,我们一般是以给
7、付对价作为是否有偿的标志。 商法认为每一个商人都是追求自己利益的。 从商法角度看,商人的所有行为都被视为有偿的行为 从商法的角度看,商品的试用被视为商品的买卖(有严格赠予程序的除外) 商法的基本逻辑:商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不存在着无偿的问题 有偿性和无偿性的判断标准: 民间借贷的特点:依据民事裁判规则,民间借贷若不约定利率,即推定为无偿借贷 叶林老师观点: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发生借贷而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为无偿借贷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二:商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在尊重自
8、制规范的地位上有所不同 交易习惯:先前商事活动中形成的惯常模式或者习惯性做法 一手股票是一百股,一手债券是一千元面值 在商事关系领域中,更注重习惯,更重视自治性规范。 国标:在中国,钻,如果没有特别加以注明,指天然钻。 交易习惯、自制规范只对相关行业内的人具有约束力,而不可以把它们用于约束行业外的人。行业习惯是指行业内的习惯。行规对普通的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从极端意义上说,商法的历史就是由商业习惯演变为商事制定法的过程。 商法和民法的实证法差异之三:商事主体特殊的注意义务 买方自慎,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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