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草原资源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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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草原资源的刑法保护-->一、草原资源的刑法保护价值(一)草原资源的界定我国《草原法》将草原的概念描述为以草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及其环境构成的陆地生态系统,草原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一般学说中认为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的草地。其中前三者为天然草原,后两者为人工草地。严格意义上来说,草原的概念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学理概念,二是法理概念。首先,《环境科学大辞典》描述了 “草原”的多种学理概念,《环境科学大辞典》介绍“草原是在中炜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多年生耐旱、耐低温、以未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其他学者也分别从各自的研究

2、角度诠释了草原的概念,孙儒泳、李博、诸葛阳在其编著的《普通生态学》中称,草原以旱生多年生禾草占绝对优势,主要在内陆地区半湿润气候条件的影响下产生。朱进忠主编的《草地资源学》在植物学领域,对草原的定义同上述学科作出的定义基本相同,认为草原是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植物群落总称。在地理学领域,朱进忠将草原界定为自然地理景观类型的一种。②从农牧业生产资料角度来说,“草原作为草本植物群落着生地,其主要的农业价值体现为在畜牧业中为牲畜提供饲用原料及放牧地,是重要且不可替代的畜牧业生产基地。”③其次,在法律领域,“草原”的概念则比较统一,草原作为一种生态资源,同我国其他资源一样归属于国家

3、或集体所有,具备法律上“财产”的性质,仍然属于“物”的范畴。2003年《草原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了草原的法律概念:“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七十四条细化了天然草原及人工草地的种类,将城镇草地排除在草原概念之外。继《草原法》出台之后,我国各省和自治区也相应的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了草原保护的相关条例。例如在2004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2006年颁布的《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中,对草原资源的定义与我国《草原法》的规定相一致,在区分天然草原及人工草地的基础上,仍然将草原界定为重要的畜牧业基地,重点体现草原资源在农业生产及畜牧业发展方面的价值

4、。通过对上述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总结,可以认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草原,主要由天然草原、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以及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牧地组成。.......(二)刑法保护草原资源的必要性刑事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条文对犯罪行为罪与刑的描述及反映来引导司法实践。1997年刑法中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无疑在刑法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一经确定便在刑事法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罪”与“刑”都必须依据法律来确定,目的是为了实现“有罪必罚”。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擅断为核心价值内涵,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保障公民个人

5、的权利与自由,实现司法权行使的合理性。因此,我国刑事立法既然已经对草原犯罪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惩治草原犯罪行为,兑现立法规范。“离开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的生命也就停止了。”②刑事实体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哪些行为是犯罪、应当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怎样实现的问题。而刑事程序法为了保障实体法的有效实施,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主要是如何正确、合法的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当前,造成我国草原严重恶化的因素,除了自然退化以外,人为破坏是最主要的原因。人为破坏草原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便是草原刑事犯罪,以我国《草原法》规定的“非法开垦草原

6、罪”为例,草原犯罪对草原的严重破坏便可见一斑。非法幵垦草原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土壤沙化,使草原丧失其特有的防风固沙功能,最终导致草原覆盖面积减少,草畜矛盾加剧,影响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及生态环境的保护。③依法打击草原刑事犯罪就是通过剥夺草原犯罪行为人某种权利及权益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其他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危害草原犯罪行为再次发生。........二、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惩处破坏草原资源行为存在的问题(一)入罪情节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所指的“数量较大”及“大量毁坏”进行了描述。《解

7、释》第二条第1款规定了构成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两种情形,即初次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上并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或受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占用草原10亩以上并改变被占草原用途的行为。紧接着在第2款中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大量毁坏”的五种具体犯罪表现形式。由上述条款可见,《解释》对非法占用草原的“数量较大”情节以具体的亩数加以限制,而对非法占用草原的后果“大量毁坏”并非以亩数来确定,而是以列举具体犯罪行为模式的方式来进行规定。根据《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数量二十亩以上包括犯罪行为人累计占用的草原亩数,例如犯罪行为人在2012年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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