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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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提示:患者主述不清对医院诊断产生误导,患者后因治疗延误而死亡,如何确定医院的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中,患者的主诉虽然对医院的诊断产生一定误导,但鉴于患者是未成年人,可能对受伤情况缺乏确切的认识,且根据初步诊断结果有作进一步检查的必要,因此,医院违反了医疗者的基本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一初字第1629号(2003年12月24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林某,1993年出生。  被告:林某1,林某

2、之父。  被告:马某,林某之母。  被告:广州市某小学。  被告: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  原告陈某诉称:我儿子陈某于2003年2月24日下午放学回家途中无故受到被告林某殴打,林某故意将串挂牛杂的竹签插入陈某胸部,致陈某身体受伤。当天我们将陈某送往被告医院检查治疗,由于医院未能及时发现残留在陈某身体内的竹签,导致陈某于一个星期后上课时突然病情恶化大口吐血,被告小学不及时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反而将陈某送往其叔叔家中,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陈某在2003年3月4日8时病情恶化死亡。要求众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5元,丧葬费13670元,死亡补偿费89880元,误工费4494元,交通费492

3、8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林某、林某1、马某辩称:原告所称林某殴打不属实,是在陈某殴打林某后,林某转身,手中的竹签无意插到陈某,而且插伤的部位是在锁骨,而非肺部。陈某送医院治疗后原告说没事了,我们就给了原告200元。至于之后陈某突然死亡,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原告照顾不周,未及时送医院而导致,我方认为陈某的死与我方无关。  被告广州市某小学辩称:陈某受伤是在放学途中,与学校没有关系。陈某于3月3日上午返校后也没有向老师汇报过他受伤的情况;3月3日上午8时许,陈某的班主任已发现陈某呕吐的情况,于是将原告马上送回家。后陈某在3月4日死亡,学校不存在延误陈

4、某的治疗,陈某的死与我校无关。另我校还主动支付了陈某6000元的慰问金。  被告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我院在诊治陈某过程中,符合诊疗护理常规,正确及时履行了诊治义务。接诊医生根据患者主诉,“左胸部被铁枝刺伤1小时,现呼吸疼痛”,拟诊进行X线检查,结果显示心肺膈未见异常X线征,由于检查结果显示未见金属异物,故接诊医生按常规进行了相应处理。陈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伤重,且误导医生检查和治疗所致,与我院的诊治行为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与林某系被告广州市某小学学生,2003年2月24日下午88在放学途中,陈某与林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林某用手中串烧

5、烤的竹签将陈某刺伤。被告林某1为此支付原告方200元。当天陈某被其叔陈文雄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正值医院交班时间,接诊医院李某根据患者主诊:“左胸部被铁枝刺伤1时,现呼吸疼痛”,诊断“左胸前第三肋间可见一硬物,压痛”,拟诊:(1)左胸壁金属异物残留;(2)气胸待查。同时给陈某开出放射线科检查申请单,让其进行检查。交接班医生程某根据未见异常的X线检查报告书诊断为左胸部外伤,并开出防破伤风、抗感染等药物进行处理。2003年3月3日上午8时许,陈某在上学期间呕吐,其班主任发现后即将陈某送回家,并告知陈某家属。3月4日上午8时许,陈某被发现呕血,经120医生诊断死亡。3月1

6、0日,经法医学尸检鉴定,陈某残存体内的竹签长10cm,因竹签插入胸腔,刺破肺、主动脉弓并与气管相通,导致主动脉出血从气管排出,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门诊医疗费用去446.1元,死亡补偿费为48597.78元,丧葬费用6230元(含防腐费4675元),防腐费7440元。原告误工期为22天(死亡至尸检之日7天,另本案酌情给予看病、丧葬、诉讼等误工期15天),原告误工费为(8099.63÷365天)×22×2人=976.4元。原告在珠海工作,其来回广州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计为10次,每次45元,共为900元,市内交通费本院计为2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被林某刺伤后送往被

7、告医院治疗,其虽向首诊医生主诉“被铁枝刺伤”,但由于致害事件在瞬间发生,同时作为未成年人,陈某可能对致害物是铁枝或是竹签以及自己的受伤情况缺乏确切的认识。陈某受伤时,其家属也并不在场,也无法具体详细向医生陈述其受伤的经过及相关事实。首诊医生仅根据患者主诉就开出X线检查申请单,同时诊断:“左胸前第三肋间可见一硬物,压痛”,接班医生仅根据未见异常X线检查报告书(X线不能对竹签显影),没有作进一步询问检查,就判断为左胸部外伤,导致患者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长10cm的竹签遗留在患者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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