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盈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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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疾病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意外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2、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

3、金额×2;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查看基本保险金额表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表投保年龄趸交(一次交清)三年交五年交十年交6年期10年期6年期10年期10年期15年期0——5107711591058111111121196——1010781161105911121113120011——1510771160105911111113120016——2010771160105911111113119921——2510771160105911111113119926——30107711601059111111121

4、19931——3510771159105911111112119736——4010771158105811101111119541——4510761156105811081110119246——5010751153105711051107118651——5510741148105611011104117756——6010721140105410941098116461——6510681129105110841089114566——7010631113104710701076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保

5、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

6、理。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交费期间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

7、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

8、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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