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台独”的危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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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台独”的危险依然存在陈水扁的任期还有17个月,剩下的时间不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不少。台湾社会舆论指出,在陈水扁一家弊案缠身、执政没有政绩、泛绿矛盾增加情况下,“法理台独”已经成为他的政治突破口。因此,“法理台独”对台湾的稳定和发展,对两岸关系的威胁没有解除。“法理台独”“三独素”“法理台独”是指陈水扁当局在“二阶段宪政改革”名义下,通过把“中华民国宪法”中象征“两岸属于一国”的相关条文,修改为对“台湾共和国”的表述,在“根本大法”中完成“台独的法源建设”,实现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图谋。因此,“法理台独”也被称为“二阶段宪改”、“中华民国第二共和”、“中华民国是台湾

2、”、为台湾提供一部“合身、合用、合时”的“新宪法”、让台湾成为一个“正常、完整、伟大的国家”等。“法理台独”的说法有多种,性质没有变,是在制造要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恶性事变。从“台独”方面提出的“法理台独”的设想看,关键是根据象征国家的“对内三要素”,完成“台独”的法源架构。关于要素之一的“人民”,陈水扁当局反复宣称,“台湾主权属于2300万人民”,“台湾的前途只有2300万的台湾人民才有权利决定”。这一主张主要通过完成“法理台独”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公民投票”来体现。关于要素之二的“政权”,陈水扁当局反复宣称,台湾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和实现政党轮替,则是体现“民主的深

3、化”和“普世价值”。“法理台独”是要在这基础上,彻底放弃以“五权分立”为核心的“中华民国政治体制”,完善“台独”的政治体制。关于要素之三的“领土”,是“法理台独”的重点,要把原来“宪法”总纲第四条对“中华民国”领土的论述,即组成“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大陆和台澎金马”,改为由台湾当局控制的“现有领土”“台澎金马”,同时取消“台湾省”的建制、完全“废省”,从“领土”的角度确定“台独”。因此,“法理台独”的要害,是要把宣扬“台独”的“国家认同”、“国家定位”、“主体意识”、“台湾主权”等主张,替代有关“大中国”的内容,达到用“宪法”方式确定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目的。与内容相配合

4、,泛绿军从完成“法理台独”的途径、手段、形式方面提出了许多设想,为“法理台独”清道开路,寻找捷径。如提出直接“制宪”,用制订“台独新宪法”的方式,一步到位,实现“台独”梦想。陈水扁也提出,只要“修宪”达到一定程度,修订条文到一定数量,即成为事实上的“制宪”。修改“国号”和“国旗”是“法理台独”的图谋之一,为了减少“二阶段修宪”本身的阻力,陈水扁当局准备把“国号”、“国旗”单独处理,为蒙混过关创造条件。陈水扁当局正在推动降低“修宪”门槛,便于“法理台独”方案在“立法院”和“公投”时通过。此外,为扩大“法理台独”的声势,泛绿军提出民众和政党都有提案权,为纠集“台独”分子连署“台独宪法

5、”创造条件。显然,在体制内无法主导“修宪和制宪”,在体制外无法获得主流民意支持“法理台独”情况下,泛绿军是在寻找“法理台独”的捷径。“法理台独”阴谋多陈水扁当局执政6年多来,一直在利用执政条件和施政舞台,推进“法理台独”。第一步,是在2002年8月3日,陈水扁正式提出“一边一国论”,确定“法理台独”的目标。第二步,是在2003年9月28日,提出“台独时间表”中,以后“台独三步走”的设想不断调整,2006年初提出了要在2007年进行“台独新宪公投”计划。第三步,是在2003年11月27日制订“公民投票法”,“公投”是泛绿阵营完成“台独”的手段,完成“公投立法”是“法理台

6、独”跨出关键一步。第四步,是在2004年3月20日,陈水扁借助“公投法”中的“防卫性公投”条款,强行举办第一次“台独公投”,完成“台独公投主张”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陈水扁依靠“两颗子弹”实现连任后,开始举办万场“台独制宪座讨会”,座谈到村,宣讲到户,为“法理台独”大造舆论;同时,宣扬“中华民国四阶段论”,声称2000年后已经是“中华民国是台湾”,“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宣扬和推进“法理台独”,成为在2004年12月的第6届“立委”选举、2005年“三合一”选举中,对泛绿军进行政治动员、巩固基本盘的主要手段。2006年以来,陈水扁的重点是要清除“法理台独”的障碍,针

7、对台湾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现有的规定和文件”中两个最重要的文件——“国统纲领”和“中华民国宪法”,对前者是“终止”,对后者是主张“冻宪”,即“毁宪”,为“法理台独”制造相适应的环境和气氛。在上述基础上,围绕“法理台独”的具体实施程序,陈水扁当局加大力度。在2005年6月9日完成的“一阶段宪政改革”中,制订“公投制宪”程序。一是完成“公投入宪”,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公投”制度,为利用“公投”推进“法理台独”铺平了道路。对于“公民投票法”,规定取消依政党比例组成的“公民投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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