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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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培训县(市)、乡镇国土资源干部工作方案通知安排,要求我讲一讲县内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下面就我县执行新《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与大家共同学习。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生产要素,人们的任何生产和生活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对人类社会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社会财富。正如马克思所概括“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围绕土地的所有、使用和处置等问题,所设置的各种制度与制度运行,构成了土地制度

2、的核心内容,它促进和制约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繁荣。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世界上土地管理最严格的制度,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的。一、土地征收与征地补偿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将集体所有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措施。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征用方是国家。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执行力。土地征收目的:是以公共使用、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公共目的和为实现特定经济政策为内容的公共目的。征地补偿—

3、—是因国家征收土地而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土地征收的补偿是指国家征收土地对原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它是国家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补偿,而非赔偿;其对象是被征用土地,而不是其他什么;其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构成: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补偿费等五部分。我县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直是严格按政策执行的,坚持“三公开”的原则,坚持“三公告一登记

4、”即征地公告(第一公告)、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第二公告)、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三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二、我县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出台背景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相继批准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新的《条例》与《实施办法》即市政府103号令,均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中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因此,长沙市

5、人民政府已授权我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我县《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2008年4月29日获得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为长政函〔2008〕42号。我县在2008年5月4日以县人民政府文件颁布了《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并在经过一年左右的摸索和实践于2009年8月11日出台了《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长县办发〔2

6、009〕53号)文件。三、新老征地拆迁政策对比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政策框架由一对一型变为一对多型。10老《条例》对应的只有《实施办法》(即市60号令),新的《条例》对应的有《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市103号令)、《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6号)和《长沙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未出台)。二是实施主体的转变。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新《条例》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协调,市、县(市)、区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

7、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三是补偿方式的变化与补偿标准的调整与提高。补偿过程简化了调查手续与计算方式,补偿大都采取包干形式,补偿标准提高了,操作越来越便捷,补偿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例如:(1)土地补偿费中:其他经济林原政策补偿分三类,分别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60%、50%补偿;新政策只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2)土地补偿费中:其他林地原政策补偿分三类,分别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40%、30%补偿;新政策就只按该土地邻近水

8、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3)土地补偿费中:新政策规定对实行货币安置的,在征地时将被征地25%的土地补偿费作为社保资金缴入社保局。(4)安置补助费中:果园原政策补偿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4-6倍补助;新政策是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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