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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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峡两岸危险驾驶罪比较研宄摘要: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将不能安全驾驶罪纳入“刑法”,大陆在2011年2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二者在理论基础、刑罚目的、法条设计、实施情况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比较不能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异同,有利于预测大陆危险驾驶罪的未来发展趋向。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预防;犯罪控制;海峡两岸;比较研宄中图分类号:DF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6-0053-09Cross-straitComparisonof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LIBo(La

2、wSchoolofQufuNormalUniversity,Rizhao276826,China)Abstract:TaiwanofChinaincludedthecrimeofinabilitytodrivesafelyintothe“CriminalLawnin1999,whilethemainlandinFebruary2011included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intothe“CriminalLawAmendment(Vlll)’’.Therearemany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betweenthetwocrim

3、es,intheoreticalfoundation,thepurposeofpunishment,thedesignofthelaw,implementation,andsoon.Bythecross-straitcomparisonbetweenthelegislativeandjudicialpracticeof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wecanforecastthefuturedevelopmenttrendsof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inmainland.Keywords:thecrimeofdangerousd

4、riving;crimeprevention;crimecontrol;Cross-Strait;comparativestudy一、我国台湾地区不能安全驾驶罪概况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被称之为“不能安全驾驶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为维护交通安全,于本条增设服用酒类及其它类似之物过量至意识模糊驾驶交通工具之处罚规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发生。”[1]61简言之,鉴于危险驾驶行为与交通肇事的相关率不断提高,给民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险,为安抚民众的被害恐惧感,立法者积极推进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化。1999年之前,台湾打击酒驾主要通过设立交通肇事罪,但由于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并

5、非仅限于酒精饮用,服用毒品、麻醉药品如安非他命同样可使驾驶员陷于意识模糊状态,1999年4月台湾“刑法”修正案增加“服用酒精、麻醉药品”,并删去难以测量之“过量至意识模糊”规定,最终新“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见表1)从该法条看,台湾地区立法将不能安全驾驶罪设定为抽象危险犯。学界一般认为,危险犯分为两种:(1)具体危险犯,其成立需特定行为引发实质性危险发生;(2)抽象危险犯,其成立并不要求产生实质性的危险,只要特定行为发生,犯罪即属构成。这种立法是相当严厉的

6、,其中潜藏着刑法功能化的影子。所谓刑法功能化,是指只要安全、财经、交通等领域中,任何一种社会利益需要支持,或者任何一种国家利益受到的威胁需要排除,刑法都被看作是一件廉价的、几乎随时可以投入使用的全能武器。[2]—言以蔽之,立法者希望通过严刑峻法提高民众的风险知觉以达到遏制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之目的。1999年之前,台湾主要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预防和打击酒驾,1999年之后立法严格区分酒驾与醉驾,并分为8种情形予以制裁:(1)饮酒过量(酒精浓度超过25mg/100mL但未达到55mg/100mL者属于酒驾);(2)吊扣驾照期间再犯;(3)饮酒过量致人受伤者;(4)饮酒过量致人重伤

7、或死亡者;(5)饮酒过量致不能安全驾驶(酒精浓度超55mg/100mL者属于醉驾);(6)饮酒过量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7)拒绝酒测者;(8)车主不禁止驾车者。对于醉驾、酒驾致人受伤或死亡等情形予以刑事处罚,对于单纯的酒驾、吊扣驾照期间再犯、拒绝酒测以及车主不禁止驾车者则按上述条例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对酒驾惩处有逐渐加重的趋势。根据1986年“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危险驾驶行为可判罚锾2000〜5400元,1997年这一数额提升到6000〜12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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