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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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本指南涵盖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到的6大类16种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其他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目录一、主体资格类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二、食品质量类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经营行为类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8、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接触食品9、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

2、经营10、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五、经营者自律类11、不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2、食品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保存销售信息13、市场主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改正六、服从监督管理类14、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15、不按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1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一、主体资格类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表现:既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销售。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特别提示: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有类似规定,此处援引《食品安全法》即可,无须将所有规定全部引用;⑵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又

4、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必然包括销售)或餐饮服务的行为,工商部门不能援引《食品安全法》查处,但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⑶此类违法行为经营规模(货值金额)是量罚的依据,因而也是基本事实,调查取证时除了查清“五何”要素外,应该查清货值金额。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行为表现: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定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处罚依据:《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提示:⑴对无照经营行为进

6、行查处取缔是工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并无流通领域的限制;⑵《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并非通常说的转致规定,它只是对旧的特别规定的认可,因此除非出现违法行为竞合,并不需要转到其他法规规定上去。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行为表现:当事人取得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如药品经营企业无证销售保健食品、物流企业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具体内容略)。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具体内容略)。特别提示:对此类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管辖流通领域

7、违法行为。二、食品质量类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行为表现:⑴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⑵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⑶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⑷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⑸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⑹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8、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⑻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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