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ID:22831657

大小:60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31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泰卓衡(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

3、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7/7泰卓衡(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

4、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

5、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

6、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7/7泰卓衡(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

7、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

8、,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