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日本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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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析  【内容提要】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新兴基本人权之一,日本虽然是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但其在隐私权刑法保护方面气力之单薄超乎想象。日本隐私权刑法保护条款稀少,无从形成以私人生活为轴心的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同时,其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缺乏时代性,且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存在漏洞。种种不足使得日本刑法难以对隐私法益形成有效之保护。  【关键词】日本隐私权刑法保护评析  隐私权刑法保护是当今刑法学界一个热点学术问题,尤其是正值隐私法益频遭严重侵犯,隐私权价值骤然凸现之际,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也成为各国和地区刑法所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作为欧

2、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日本,其刑法怎样保护隐私,其隐私权刑法保护效果是否理想,存在何种缺憾与不足,将是一个饶有趣味且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  一、隐私权的产生及其发展  “隐私权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美国宪法上的一个概念。在侵权行为中,隐私权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与的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侮慢和骚扰他人的宁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⑴1890年美国波士顿著名律师沃伦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阿斯·D·布兰代斯合作著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该文指出:“

3、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不断提出承认新权利的要求,而青春永驻的普通法也在发展中回应着社会的需求。”⑵二人呼吁社会对隐私权保护与尊重,倡导每个人都有“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从而在人类法制史上首次提到了隐私权的概念。8  该文之发表在美国迅速激发了研究隐私权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热潮。历经近一个世纪的曲折发展,美国逐渐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如今,美国的隐私权制度业已漫延出国界,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与高度重视。不仅各国现在基本上建立起来相对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

4、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也对隐私权或者公民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予以确认与保护。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明确指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者攻击。”而另一个重要的人权国际规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包括了对隐私的规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2)人人享受法律保护,以免这种干涉或攻击。”这也标志着隐私权这一从国内法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权利推向其保护(包括具体的司法保护)的国际化,隐

5、私权全球法律保护体系正式构建形成。  二、日本法律对隐私权保护概况  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日本沿用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封建法律制度,其法律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而自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式日本明治维新以来,其法律制度以欧陆法系德国及法国为蓝本进行设计,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使日本资产阶级六法体系最终得以确立,但至今还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日本应属于是典型的欧陆法系国家。但二战之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因此,日本法不仅

6、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也难以摆脱其传统民俗习气的沾染,这在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而这种兼容并蓄、含新纳旧的法律风格,在隐私权这个议题上更是得以淋漓尽致的展现。8  在日本现行宪法中,并为对隐私权有任何明文规定,但由于作为其宪法权利之母法的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均做为个人而受尊重。对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国民权利,以不违反公共福社为限,需在立法及其它国政上,予以最大之尊重。”。⑶本条规定因具有高度的解释空间,而成为日本法院及学界用以推导新兴基本权利受国家保障的概括条款。因此,尽管在宪法条文中对隐私权有所缺失,但这并不妨碍日本宪法以对“追求

7、幸福权”溯本正源的目的解释方法,勾勒出隐私权的框架。  日本宪法通说认为,第13条所谓生命、自由及幸福之追求权,其所保障的对象究其根本即是做为人类生存根源之人格价值,而从此人格价值中将会衍伸出对人格利益的承认与保护;而隐私权即属上述人格利益之一环,因此解释上受到宪法第13条幸福追求权的保护。但是这样的见解并未独占性的排除隐私权以其它规定作为规范基础的可能性,例如宪法第21条2项后段对于通信秘密的保护,第35条对于住居侵入及搜索扣押之保障、第38条关于禁止刑事上强迫为不利于己供述之保障,以及第19条对于思想及良心自由之保障等,虽然都各有其不同界限,但其实都可以

8、在各自领域中作为隐私权的保障规定。⑷8  而在民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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