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民交错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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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民交错问题探析导读:本篇文章是存款和公众类的论文,提供给准备写作相关这方面论文格式范文图片的应届毕业生们提供参考阅读下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浙江衢州324000)【摘要】浙江省民营经济法规,民间资本活跃,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地区.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金融秩序的法益规定的过于宽泛,使得罪与非罪的界定讨论喧嚣尘上,也还引发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到的涉及的刑民交错问题的争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刑民交错问题,需要从其间的交错与分野处找出异,能做出正确的认定.【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秩序刑法谦抑性合效力一、问题的

2、提出(一)案情简介2011年12月28日,郑某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该笔借款由常山县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三方签订的《借款合》中详细约定了借款的利率、还款日期及担保责任,当日三方共到常山县国土局办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待上述事项办妥后,李某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汇入郑某账户.借款合到期后,由于郑某未能及时还款,李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还本付息,要求常山县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江山市公以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要求将此案相关资料移送该局.龙游县法院认为,郑某涉嫌非法

3、吸收公众存款罪由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驳回李某的起诉.(二)实务界的不观点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活跃,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地区,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上面的案件相类似的案例.对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的处理意见,这两种不的处理意见直接导致了本案将会出现截然不的处理结果.1。借款合效力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成立作为依据.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及的民间借贷及相关担保合的效力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成立为依据,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即使表面上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

4、其构成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或组成部分,那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不再属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刑事犯罪是法律最强制的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若当事人的借款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那其签订的民事借贷及相关担保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上有能会出现针对郑某这一借款行为的相互矛盾的评价.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到的借贷合及担保合的有效性应当以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为前提,鉴于郑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尚处于侦查阶段,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或者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裁定中

5、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2。借款合的效力应当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断依据.即使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会影响其签的借贷合及相关担保合的效力,刑事民事以分别审理,行不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效力的认定是两个截然不的法律关系,对合效力的认定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应当遵循民商事法律规范.只有当借款人时向定的多数人借款,且其借款行为侵害国家依法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时,借款人的行为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单个的民间借贷行为未侵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民间借贷行为不违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以单独通过民商法的规定来得到保护时,刑法应当保持适

6、度的谦抑性,为鼓励商事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留下足够的空间.此,即使郑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也不应当影响其签订的借贷合及相关担保合的效力,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执行现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本篇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民交错问题探析论文范文综合参考评定下度:经典选题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具体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一)现行司法存款

7、和公众论文格式范文图片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界定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为金融秩序,对于何谓扰乱金融秩序,我国《刑法》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而是留给相关的司法解除作出具体界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直接对扰乱金融秩序的概念作出界定,而是列举了三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三种情形一的,以以该罪论处,言外意也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三种情形一,侵害了金融秩序的法益.依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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