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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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2、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3、、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2、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二、征用土地(一)征用土地概念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

4、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审批权。(三)征用土地的程序征用土地的程序是: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四)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

5、、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五)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6、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三、建设用地审批(一)建设用地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

7、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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