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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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费征缴类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保管期限为100年)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参保家庭等缴费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先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确定参保险种、缴费人数和费率,在核定缴费基数、补缴费、预缴费、退费、应加收的利息和滞纳金等基础上,核定缴费主体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生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应在征收业务操作结束后,按缴费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表》及以下几类业务操作的归档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单险种经办地区,可将缴费人员登记材料并入《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卷》归档。(一)缴费基数核定材料形成过程:参保单位每年应按规

2、定申报该年度的职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并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定义,根据缴费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表》《劳动工资统计表》《损益表》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生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已办理CA认证(即网上申报的电子数据认证)的单位,通过CA证书约定方式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下载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名册和核定表与相关审核材料一同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未办理CA认证的单位通过单位代码和单位密码进行申报,从上下载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录入完成后在网上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携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表》和相关审核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缴费单位完成规定的申报程序后,才能视为完成申报。否则,视为申报不成功。以下征缴业务的网上申报,参照此程序办理。年度内因新参保、统筹地区内转入、跨统筹地区转入、恢复缴费等原因增加缴费人员的基数,在办理增加当月核定。个人缴费人员缴费基数,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缴费人员,在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

4、自愿确定其本年度缴费基数。归档材料: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或《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②《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④《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表》《劳动工统计表》《损益表》等审核材料;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其他材料。(二)调整缴费基数核定材料形成过程:对于稽核查处、劳动监察查处,或仲裁裁决、法院裁决,以及参保单位自查等发现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基数调整的,参保单位提供《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①经稽核部门查处的,提供稽核部门

5、的《稽核整改意见书》;②经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提供劳动监察部门的《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③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④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⑤通过自查发现问题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归档材料:①《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②《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③《稽核整改意见书》;④《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⑤《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⑦当地人力

6、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中断(终止)缴费核定材料形成过程:对办理退休,因死亡、外来务工人员回原籍,或被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服刑劳教等中断(终止)缴费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中断(终止)缴费手续。经办人员根据数据库核定中断(终止)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生成《缴费人员减少核定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办理中断(终止)缴费手续时,应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归档材料:《缴费人员减少核定表》。(四)恢复缴费核定材料形成过程:中断缴费人员办理恢复缴费手续,生成《缴费人员增加

7、核定表》。归档材料:《缴费人员增加核定表》。(五)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材料形成过程: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规定,依据参保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金额,在上一浮动周期工伤保险费率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核定本周期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归档材料: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核定表》;②费率浮动相关审核材料。(六)补缴费核定材料形成过程: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对应缴未缴或因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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