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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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述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信息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各国在税收征管上均出现信息管税的趋势。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对于实现信息管税,提高征税效率,保证税收收入,防止税负扭曲有着重要作用,而我国在这一制度上才刚刚起步,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涉税信息共享的制度建设,以切实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涉税信息共享纳税人隐私权信息管税  1009-0592(2013)09-047-02  自2008年以来,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税收征收管理

2、法》几易其稿,迟迟未获通过,其中阻力之一来自于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争议。从此次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来看,其仅对涉税信息共享作出了极为粗略的规定,而未涉及具体的制度设计。本文试从涉税信息制度的有关争议、目前状况及其具体的制度方面进行探讨,提供笔者的几点深思。  一、涉税信息共享争议焦点:纳税人隐私权保护与税收征管权之冲突  对于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主要争议,在于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基于隐私权,纳税人有权隐瞒、利用

3、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准许或不允许他人知悉或利用自己的隐私。纳税人与应税事实相关的信息,如其经济与财产市场交易方式状况方面的信息、纳税人持有财产状况及财产流向的信息,均属于该纳税人的个人隐私的范畴。税收的征管以相关应税事实的查明为前提。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主要渠道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管理、税务检查、委托代征单位、政府护税协税X络等。由于纳税人的逃税避税行为以及制度缺陷等理由,上述渠道在收集涉税信息方面屡遭掣肘,影响了税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致征税效率低下,税款大量流失,也更加剧了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

4、动的复杂化以及市场服务体系的健全,纳税人的大部分涉税信息处于银行、证交所、工商部门、房产部门等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掌控之下。而这些机构一方面并不是相关信息所构成的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无权自主决定是否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另一方面,像银行等服务机构,基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及其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一旦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即意味着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提供涉税信息,这就不可避开地会损害到纳税人的隐私权。但如果如果相关机构基于其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义务而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有关金融交易纪录,

5、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及其应纳税额,由此即可能导致市场主体间税收负担的扭曲。相关市场主体甚至可能滥用隐私权以隐匿所得或是交易的真实性以逃避其纳税义务。  从本质上分析,纳税人的隐私权与税收征管权的冲突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二者的矛盾并非是绝对对立、不可调和的。尽管在表现形式、实现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更具有终极价值上的重合:即纳税人的隐私权和税收征管权从不同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法律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角度维护了纳税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通过对权利人以外的主体设定消极不干预义务,留给权利人自我支配的

6、空间,以保护其人格尊严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而税收征管权则是从“公”的角度,保证税收的征管,使国家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社会成员的自身发展提供适宜的宏观环境。此外,还应当注意到,作为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的隐私权尽管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它不是绝对而无边界的。任何权利都要以他人的权利为边界。税收征收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纳税人的隐私权在遭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权利构成的公共利益时,不得不要作出退步,而实现这一公共利益的税收征收权也相应可以要求纳税人作出必要牺牲,这种必要的退步和牺牲,也即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合理性所

7、在。  二、我国涉税信息共享的目前状况及理由  我国目前对涉税信息共享的规定极为粗略,此次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涉税信息共享的规定有:“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帐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等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

8、做好税收工作。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纳税人资金流动中的关键地位,修正案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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