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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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提单的性质论提单的性质一、提单的概述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单据,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随着提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其作用也逐步显现出多样性,性质也越来越复杂,要对提单的性质有所了解,首先要从提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和现状入手。一般认为的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在英美法原文上对提单的概念的表述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看,在提单法律关系中应指所有权,中文习惯称作所有权凭证,实际含义更广,包括任何提单、码头仓单、仓库管理人的证明、交货授权书或命令,以及在普通业务运作中队货物占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文件,或任何以背书或支付方式授权或

2、旨在以这种方式出示的文件。文件的占有人能以这种方式转让或接受货物的文件。其特征是,权利随着单据走。见《1889年代理商法》,《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61条定义。国际公约对提单的规定及我国《海商法》的规定《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中的货运合同就是指提单,这虽有失偏颇,但也足见提单之重要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则将提单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三个作用概括为提单的概念。《汉堡规则》第1条7款规定:“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3、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亦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将提单定义为“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在欧洲早期的国际航海通商贸易从“船货合一”向“-17-论提单的性质船货分离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和比重也就越来越大了,提单不仅是收货凭证,而且

4、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到了十七世纪以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物权转移日益迅速,导致付款方法的变革,即从现货现金交易转变方式的改变为“单证买卖”,为了适应这一客观需求,法律赋予了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1794年在利克巴罗诉梅森一案中,英国法院首次承认提单是物权凭证。故提单本身已具有了有价证券的功能。当今世界货物运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海运因其悠久的传统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装备的现代化、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使海运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有资料显示,世界贸易量的约80%经由海运完成,其中采用班轮承运的件杂货运输占有很大比重。件杂货运输合同大多通过海运提单形式表现

5、出来,租船货物运输中也广泛使用提单,提单仍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单证。尽管海运中产生了一些新的运输单证,尽管提单机制本身面临许多困扰,但提单在长期运用中被赋予的法律功能稳定了它在外贸与海运中重要的贸易单证与运输单证的法律地位,另外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提单已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单据,而且它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担保等更多的领域独立于运输环节而发挥作用。-17-论提单的性质二、提单的性质提单具有三大法律性质:货物收据、合同证明、所有权凭证,这彰显了提单在物的关系和债的关系上的双重效力。(一)提单是兼具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物品证券。一般的有价证券多具有单一的权利属性,其

6、或为债权证券,或为物权证券,或为社员权证券等。由于提单的特殊功能与地位所决定,则使其成了一种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物品证券,其负载的权利包括提单物权和提单债权即物权与债权统一的独特的权利。提单也就成了一种独特的物品证券。寻根求源,正是特定的商业及法律实践,使提单兼具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地位与作用得以产生、发展并延续至今。从提单记载的内容看,提单具备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相应条件。权利证券化的明显特征是将权利直接表示在证券上;而欲探索提单权利的内涵,则关键是看其记载的具体内容。又按一般的理解,物权一般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享受利益的排他的权利,其客体原则上需为特定独立

7、的物。而尽管提单记载的内容很多,但除了承、托双方的名址、装卸货港口等外,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一部分是承运人收受的特定的海运货物的主要标志、件数等量化数据及外表状况,另一部分是记载于背面的相应的运输条款。有关“货物”及其交付的记载,使相关海运货物既“特定”又“独立”,成就了其作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提单即可作为物权凭证而流通转让。提单持有人即可通过占有、转移提单而支配、移转提单项下的海运货物。有关“运输条款”及相关“货物”的记载,明确了提单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其直接发生了“债”的作用。惟应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提单记载的所有内容均“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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