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

ID:22960924

大小:78.0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11-02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_第1页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_第2页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_第3页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_第4页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的法律基础分析本文将在对权利能力平等和主体平等解构和评判基础上指出概念混乱之问题,进而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人格、主体、权利能力、责任能力等概念进行逻辑重构,最后在第二部分逻辑重构的基础上分析和展现主体人格和客体人格分化的表现和趋势。一、人格、主体、权利能力关系之争(一)人格、主体、权利能力概念的混用法律概念应追求相当的确定性,然而人格之概念却反叛式地表现出过于丰富的内涵。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实质是指民法)上具有三重涵义:(1)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2)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

2、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3)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1]。而尹田教授认为就其本原意义而言,法律上的人格既不是指权利主体本身。也不是指权利能力,更不是指人格利益。自然人的人格,是一个宪法上的概念,表现了自然人依宪法规定生而有之的一种基本法律地位。[2]通过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关于人格一词所指内涵并不一致。这种现象易形成自说自话的局面,其研究学术价值将大打折扣。因此区别和定位人格、主体、权利能力三个概念的关系和功用,力争对这些基础概念形成一定共识,对建立一个学术讨论平台具有重大意义。

3、权利能力之概念产生于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的欧洲[3],德国学者在其产生上无疑最具话语权。萨维尼认为:每个人,并且只有每个人,才有权利能力[4]。从这句话中来判断主体和权利能力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人(主体)是权利能力的前提,没有主体就不会有权利能力。梅迪库斯提到民法典第1条规定自然人一旦出生就取得权利能力,亦即那些自己无法从事行为的人也具有权利能力[5]。从无法从事行为的人也可以推论出人(主体)先存在,权利能力并没有被当作前提条件。因此,权利能力是主体的资格的判断是不合适的,其错误就在于颠倒了逻辑关系。正如《德国民法典》释义书所说对《德国民

4、法典》的人格概念而言,其决定性标志就是权利能力,即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6]。在这个表述中,权利能力只是人格(主体)的标志而已,并不被当作人格的条件。萨维尼学说是建立在对以自然法为实在法基础的《法国民法典》批判之上的,批判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认为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主体的规定过于简单,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用权利能力制度去完善关于主体的规定。这也说明权利能力只是对即存主体的说明和阐述,从而使其实在法(相对自然法)化。(二)人格、主体、权利能力之关系的比较法从权利能力平等说起依据是否规定权利能力平等可以将立法例分为两类。首先,没有权利能力平等表述的国

5、家和地区有德国①、法国②、日本③、美国路易斯安纳州④、我国台湾⑤等。需要说明,现在通说权利能力平等观点大多也是用这些立法例来证成的,其缺陷在于没有认识到人都有权利能力与权利能力平等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判断。前者中的人是指主体,权利能力只是对是否能担当权利义务载体的一个描述,现代国家的法律地位平等就是来自源于此,只要是主体就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权利能力只意味着可以成为载体,而不意味着所有主体都可以平等地成为所有权利义务的载体(比如可以成为结婚权利义务载体的只是符合条件的主体,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出权利能力没平等与不平等之分,只有范围大小之别,权利能

6、力平等或权利能力不平等本身是个伪命题),更不意味着所有主体都现实地成为所有权利能力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主体共同都可以享有的成为权利义务载体之范围是最低限度的公因式,换言之,具体主体的权利能力并不相同,相同的只是所有主体都享有的那一部分。但对于自然人主体而言,权利能力的最低限度的公因式是要占到全部权利义务载体绝大多数的,只有极少一部分权利义务需要特别的自然人载体。对于法人而言,金融、烟酒、军火等特许权利只有特别的法人才能成为载体,这也说明法人权利能力是不相同的。另外,笔者考察了瑞士⑥《民法典》第11条第1款,其中人都有权利能力的表述,上

7、文已提及,笔者甚为赞同,但还是需要强调人都有权利能力与权利能力平等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判断。该条的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的表述较为模糊。一方面可以将其理解为在法律面前人人(主体)平等,这种情况下主体与权利能力被视为同义。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人人(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强调主体平等。这两种理解本质上都是在表达主体平等,这种解释是较为合适的,但如果理解为权利能力平等就值得商榷。其次,中国⑦和苏俄属于有权利能力平等表述的少数国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

8、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7]梁慧星《民法建议稿》⑧中的表述与《民法通则》一致,此处将人格与权利能力视作同义。这一观点显属不妥,因为将民事权利能力视作资格,从逻辑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