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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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组织形式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2、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权等债权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债权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契约、章程、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8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五条之一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第六条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基金财产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担责任。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4、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

5、构,可以成立基金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国务院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8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6、  (三)主要发起股东具有从事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长期投资的理念,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之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三)基金销售;(四)基金

7、份额登记;(五)投资顾问;(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欠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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