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1〕1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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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加快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

2、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同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二)基本原则1.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落实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重点明确投入责任。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所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

3、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对村卫生室的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2.拓宽补偿渠道,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改变“以药补医”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订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

4、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3.推进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定编定岗,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地要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5、,制订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负责安排。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的主要责任,省按照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重点补助。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地卫生、财政部门每年按服务人口数将经费全额预拨到基

6、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各地要根据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量。(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

7、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每诊疗人次10元左右,由各市、县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

8、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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