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重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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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论重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关于论重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导读:里,水族女性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都被男人所掌握,自身没有人格尊严,也算不上是真正法律作用上的“人”,只是有生命无思想的“机器”。  (二)新中国成立后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思想看似深入人心。但是在落后的水族聚居区里,对水族女性而言,男女平等则是天方夜谭。在贵州省榕江县一带的摘要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发展状况不尽人意。经过几次作用深远的社会革命或变革,女性的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在诸多方面仍无实质转变,存在较为明显的女性地位偏低的理由。然而,女性社会

2、地位提升与女性人才的全面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作用。本文分析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状况,对我国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低下的理由进行初步探讨,阐明我国法律应当积极地保护水族女性的应有法律权利,呼吁社会更加关注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水族女性 法律地位 社会革命  简介:潘永优,湖北文理学院音乐学院音学0912班。  一、水族女性法律地位的概述  (一)水族女性在解放前的法律地位  在人类社会繁衍生息过程中,女人和男人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但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程中,水族女性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她们无法拥有自己的生活要求,从小就要做很多农活,没有机会进学堂读

3、书,婚嫁时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后她们是丈夫生活中的附属品,是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她们的任务就是侍奉公婆、服侍丈夫、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可见,旧社会男尊女卑的现象相当严重,水族女子的命运尤为悲惨。  口耳相传,在解放前的榕江一带,有一个水族女孩,名叫阿芬,她从小就要做很多农活,如上山砍柴、插秧、垦地、放牛、喂猪、烧水煮饭、包罗一切家务活。后来阿芬到了出嫁的年龄,其父亲便强行把阿芬许配给拜把子兄弟的儿子,阿芬不从,便将阿芬埋在土坑里,只露出一个头,直到阿芬的身体被蚯蚓到处爬行,疼痛难忍的阿芬只好答应出嫁,其父这才罢休。显然,在那个年代水族女性的生命是不受重视的。  在日常生活中,水族

4、妇女的行为也处处受到限制。女子不能和男子同桌用餐,等客人吃好离开后才可以出来吃剩下的饭菜。女子的衣裤不能晾在正面屋檐下或让外人看见的地方。女人分娩的只能在地上或者楼下的猪圈、牛圈边去生小孩,以免弄脏了床铺;给女人垫的不是床单而是稻草,寒冬腊月亦如此。可见,在整个封建社会里,水族女性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都被男人所掌握,自身没有人格尊严,也算不上是真正法律作用上的“人”,只是有生命无思想的“机器”。  (二)新中国成立后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思想看似深入人心。但是在落后的水族聚居区里,对水族女性而言,男女平等则是天方夜谭。在贵州省榕江县一带的弃婴调查中,

5、被弃的婴儿百分之九十五是女婴。尤为可恶的是妇女拼命生出孩子后,发现是个女儿的话,丈夫会大发雷霆,甚至的亲手杀死自己的孩子然后找个地方把尸体埋了完事,之后继续生育,直至生出男孩为止。可见女孩的生命在这里是一论重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文不值的,女儿死了就像死只猫死狗一样没有人怜惜,也没有人会去反省这样做是否违反了人道和法律。  这是2011年发生的一件事情,有一户水族家庭生了两个女儿,父亲于2011年去世,在办丧事的时候,两女儿要给自己的父母下葬却遭到了其叔叔的反对,其理由是水族族规规定女子不能给父母下葬;女儿给父亲下葬那是天经地义,为什么不可以呢?水

6、族的古老族规规定:水族的女儿也是没有地位的。女儿只能拿一份自己的嫁妆,没有权利跟家里兄弟分家产,经常回家都会被自家兄弟厌烦。家中没有儿子的,财产应该由死者的兄弟或者侄子继承,女儿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机会。但是,现在已经不是以前的封建社会了,两个女儿都没有读过书,也不知道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水族女性的悲剧。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7、,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1949-1990年这半个世纪中,国家鼓励送子女入学,但是在大多数水族家庭了,有这个资格的只有少数家庭中男子,女子是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意识的。1997年的某一个村寨,女孩读书是不要钱的,男孩读书需要交学费三十块钱;然而全村有机会读书的女孩只有4个人,而男生的人数却是女生的五六倍。其他的女孩都在家里帮忙做农活,每天天不亮就起床去割草、上山砍柴,还要喂猪、喂牛,每天都重复着这样的生活。到1999年,国家开始发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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